党章第一章第七条明确规定:预备党员的义务同正式党员一样。预备党员的权利,除了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外,也同正式党员一样。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一章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在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这里的负责人指的是书记、副书记。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五章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提出委员候选人要广泛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除了最新明确党的乡镇党委委员是属于党组织负责人,按照党章第一章第十三条之规定可以任免外,其他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委员不能任免,必须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一章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在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这里的负责人指书记、副书记。
不可以。根据党章第五章第三十条规定,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按照党章第一章第十三条规定,党支部书记、副书记作为党组织负责人,可以在任期内可由上级党组织调动过或指派。其他支委委员如遇已批准退休或其他各种原因不适宜担任委员、需要安排他们退出支部班子的,一般由支委会提出意见,报经上级党委批准,提交党员大会讨论决定,并按程序补选出缺的委员。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第二十三条规定,党支部书记一般应当具有1年以上党龄。党章对党的基层组织的领导班子成员没有规定党龄要求,但是党的基层组织领导班子负有率领广大党员和人民群众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讨论决定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搞好自身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的责任。做好这些工作,需要党的基层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书记、副书记应当有一定的党内生活经验和党务工作经验。
根据中央组织部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在党的基层组织进行换届酝酿提名候选人或选派领导班子成员时,应按以下原则掌握:大型企业和省级事业单位党的基层委员会的委员一般应有5年以上党龄;其他基层委员会的委员一般应有3年以上党龄;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委员,一般应有1年以上党龄。个别优秀的中青年党员,达不到以上要求,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担任委员职务,但不能担任书记、副书记。党的基层组织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其党龄可以参照同级党的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党龄要求办理。
根据中央组织部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在党的基层组织进行换届酝酿提名候选人或选派领导班子成员时,应按以下原则掌握:大型企业和省级事业单位党的基层委员会的委员一般应有5年以上党龄;其他基层委员会的委员一般应有3年以上党龄;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委员,一般应有1年以上党龄。个别优秀的中青年党员,达不到以上要求,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担任委员职务,但不能担任书记、副书记。党的基层组织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其党龄可以参照同级党的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党龄要求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