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产党员网 党务问答 个人中心 TA的回答
没有规定。最少3人吧。
来自:  12371网友3agd3d4个回答提问者:  12371网友jl7sho  2021-04-12 10:59
按照《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第十九条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三十五条 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所在党组织。原所在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预备党员的党组织。
  党组织应当对转入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报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批准,不予承认。
  第三十六条 基层党组织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来自:  12371网友3agd3d5个回答提问者:  12371网友x3tg2c  2021-04-12 13:53
参照2017年1月1日起施行《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540号文
第三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
  (一)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
第十条 师资费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
  (一)讲课费(税后)执行以下标准: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
  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
  其他人员讲课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二)授课老师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住宿费、伙食费按照本办法标准执行,原则上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
  (三)培训工作确有需要从异地(含境外)邀请授课老师,路途时间较长的,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书面批准,讲课费可以适当增加。
来自:  12371网友3agd3d2个回答提问者:  12371网友8vtg39  2021-04-12 15:23
按照各地财政局和组织部、人社局关于培训经费的管理办法执行,各地具体标准不同。
来自:  12371网友3agd3d2个回答提问者:  12371网友8vtg39  2021-04-12 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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