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产党员网 党务问答 个人中心 TA的回答
1.根据时间判定。以2014年5月《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颁布为界,工作后在居住地入党的,在颁布前,不算违规,因为无相关规定;在颁布后,一般算违规。
2.根据程序判定。在2014年5月之后的,工作后在居住地入党时,如果该同志在本人的自传、思想汇报等材料中显示曾向居住地党组织汇报过工作情况,且居住地党组织征求其工作单位党组织的意见,工作单位党组织出具有相关政审材料的,发展程序可算合规。否则,可视作该同志对党组织不忠诚不老实有隐瞒,或者居住地党组织违规操作。
3.关于党员身份,建议请求居住地党组织的上级(县级党委)组织部门给出结论性意见:对于个人问题的,不予承认党员身份,然后本人再在工作地党组织重新提交入党申请;对于组织问题的,如果承认其党员身份,要出具一个情况说明给工作单位党组织,如果不予承认党员身份,也要有定论。
来自:  hsuwahjay3个回答提问者:  12371网友a8akls  2019-05-29 13:56
1.规范的全称(刻公章时须用全称):党支部是“中国共产党……支部委员会”、党总支是“中国共产党……总支部委员会”、党委是“中国共产党……委员会”。
一般而言,党支部就是“党的支部委员会”,但有在一个特殊情况时,两者略有不同。《党章》第三十条规定:企业、农村……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党的基层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第二十条规定:有正式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应当设立党支部委员会。——(1)注意用语:成立党的基层组织、设立党的支部委员会。(2)有一种党支部可不设立党支部委员会,即正式党员不足7人的。(3)除这种不足7名正式党员的党支部外,其他的支部、总支、党委都设立有……委员会。
2.“党支部”是党的组织,“党支部委员会”是党的组织的领导机构。我们习惯上用组织名称(如党委)代替领导机构名称(如“中国共产党……委员会”),也可说是用简称代替全称,其实两者是略有不同的,严格意义上,支部是一级组织,而支部委员会不是。
来自:  hsuwahjay3个回答提问者:  小小组织员  2019-05-29 08:31
集团公司党委可以委托集团公司机关党委以及其他有审批权限的党委进行审批,目前国家铁路系统就是这么做的,不过需要在集团公司党委的文件中明确授权。
来自:  hsuwahjay4个回答提问者:  12371网友q6d5py  2019-05-21 17:02
设置有9人,调出3人,剩下的6人为应到会人数。召开党委会研究干部等重要事宜,要求到会不少于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即不少于4人!
来自:  hsuwahjay2个回答提问者:  12371网友2rgrxb  2019-05-22 09:01
请注意是对入党积极分子还是发展对象的培训,目前在基层这两者有些混淆。
对入党积极分子培训,中央没有学时和有效期的规定,要看当地党组织的内部规定。我们单位明确对积极分子集中培训有即可,无学时规定,考试成绩有效期为两年,两年内没有列为发展对象的需要再培训。
对发展对象培训,中央规定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24个学时),培训考核合格有效期一年,如果一年之内未被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党组织吸收其入党前,应组织他们重新参加短期集中培训并考核。
来自:  hsuwahjay3个回答提问者:  12371网友erdg73  2019-05-22 09:25
根据党员的组织关系确定,一般老年大学学员的组织关系还是原单位,没有转到大学。这种情况下,可以参考《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第三十二条“流动党员管理”的相关规定:按照组织关系一方隶属、参加多重组织生活的方式,组织流动党员就近就便参加组织生活。此时可以成立功能型党支部,在学习期间,加强对组织关系不在老年大学的党员的管理。
如果学员的组织关系转移到老年大学,可以设置党支部,不过这种情况不多。
来自:  hsuwahjay4个回答提问者:  12371网友v64a9j  2019-05-28 10:04
设置党组织的基本原则,一是党员人数,二是根据工作需要。国企在特殊情况下,比如该单位很重要,领导干部配备比较强,或党员比较分散,管理困难等,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成立党委,下设2个支部。
来自:  hsuwahjay4个回答提问者:  12371网友9josh8  2019-05-27 14:34
支部书记退休,只要其组织关系没有转出,而本人又没有请辞,原则上他仍然是该支部的支部书记。如果他转出组织关系或请辞,可以由担任行政正职的支部副书记(或委员)主持工作。
来自:  hsuwahjay5个回答提问者:  lianyi666  2019-05-27 16:27
您的想法只有一半可行。按《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规定,您应当转移组织关系到长期居住的党组织。如果没有转出,原单位党组织仍然负有管理责任;但一旦转出,您的组织关系就不能再转回原单位党组织了。
其实,既然转到居住地党组织,方便参加组织生活,何必再转走呢?即使您只是一名普通群众,退休后原单位仍然有义务要关注您的。
来自:  hsuwahjay2个回答提问者:  12371网友e5s7f7  2019-05-27 21:17
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时间不满一年的,一般不能确定为发展对象。因个别特殊情况,对个人表现突出、确实具备党员条件的,经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按程序报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查批准,虽培养教育和考察时间不足一年,也可列为发展对象,但要从严掌握。——这是《发展党员工作手册》(新编本.党建读物出版社)的解答。
建议你找批准你入党的“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出具书面材料,证明你当时“个人表现突出、确实具备党员条件”,并且是按程序列为发展对象的。如果你没有这个证明,新单位会认定你是违规发展而不予承认你的党员身份的。
来自:  hsuwahjay4个回答提问者:  12371网友9g4mi2  2019-05-28 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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