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产党员网 党务问答 个人中心 TA的回答
依据2014年5月28日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第三十二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三条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支部委员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报上级党委审批。

第三十五条  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所在党组织。原所在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预备党员的党组织。

党组织应当对转入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报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批准,不予承认。

第三十六条基层党组织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综上,您应该是毕业时预备期未满,符合第35条内容,理应由学校正式介绍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审核资料后继续培养,在期满时依照规程进行转正或决定继续考察教育。无论怎么处理,组织关系已经到了现单位,您已经预备期满,所在党支部(党组织)是应按照规章走正式流程的,不管是转还是不转,都需要开会、讨论、决定、报批,不是一两句话就能解决或推诿的。

具体要求,可以参考:《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第十一条 党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的议事决策机构,由全体党员参加,一般每季度召开1次。

——党支部党员大会的职权,其中一条就是:讨论和表决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延长预备期或者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来自:  翁海文9个回答提问者:  12371网友tklxvw  2023-11-03 16:55
可以依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关于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来判断或者参考理解。
1,党建活动经费支出项目包括:租车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场地费、讲课费、资料费和其他费用。
2,国企党组织工作经费必须用于企业党的建设,包括:
——开展党内学习教育,召开党内会议,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三会一课”、主题党日,培训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和党务工作者,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进行党内宣传,摄制党员电教片。
——组织开展创先争优和党员先锋岗、党员责任区、党员突击队、党员志愿服务等主题实践活动。
——表彰奖励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党组织换届、流动党员管理、组织关系接转、党旗党徽配备、党建工作调查研究。
——走访、慰问、补助生活困难党员和老党员。
——租赁和修缮、维护党组织活动场所,新建、购买活动设施,研发和维护党建工作信息化平台。——其他与党的建设直接相关的工作。

需要注意甚至是转变观念的是:
1、党建活动、党组织工作意在规范、加强和宣传党建工作,有助于团结、帮助和提高,自然可以甚至应该邀请或允许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和群众参加。
2、既然允许或邀请非党员参加了,那么活动所发生费用,自然也用到了所有参加人员身上。比如租赁场地、邀请老师、组织参观、车辆使用、图书资料发放等等。
3、没有哪条规定提及了“发放礼品、实物奖励、给予奖金”等内容,应当理解为不鼓励甚至不允许。表彰党内先进、补助困难党员则具体要求合规执行。
综上,因问题较为笼统,请结合具体情况和需要,按规执行。
来自:  翁海文6个回答提问者:  12371网友b1ddb4  2023-11-02 16:31
问题回答,应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及《公务员法》有关条款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第四条 问责对象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
第七条 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
①通报
②诫勉
③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方式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
④纪律处分,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可知,对党的领导干部,“降职”“免职”是组织调整或者处理的方式,而“撤职即撤销党内职务”已经是违纪违法层面的纪律处分了。
——明显,撤职重于免职重于降职
《公务员法》:
依据第五十五条,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应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6种方式处分。
——可知,问题所说“降级”,应属于该条款规定范畴。“撤职”可能属于该条范畴。
——其中,降级轻于撤职。

综上,免职、降级、降职、撤职,请结合人员具体情况(党员干部≠党的领导干部≠公务员)来理解和判断。
来自:  翁海文3个回答提问者:  12371网友6b520r  2023-11-02 15:22
国企纪检干部尝试回答,建议您的提问再精准和具体一些。
1,监察制度建立完善、国家监委单独成立后,监察职责已转至地方专门部门。企业(国有企业)的地区公司往下层面的原纪检监察组织,基本都已明确为纪委办公室(纪检中心)、派驻纪检组等部门。集团总部层面会有纪检监察组,但都是由中纪委派驻并管理的。
2,纪检部门的工作基本可以分为:履行监督首责(政治监督+日常监督)、纪律建设(三不腐一体推进、防治“四风”、廉洁教育、廉洁文化建设)、党风廉政制度机制建设完善、纪检队伍自身建设等。
3,依据以上,内审工作或内审一词已基本未见,可能是政治监督或日常监督换的说法。
来自:  翁海文3个回答提问者:  12371网友vo5yv3  2023-11-02 17:23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指出,党的组织生活是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内容和载体,是党组织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的重要形式。
注意体会和把握:
1、党员干部应代表党组织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
2、党员按要求应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监督。
以此来看谈心谈话工作:
1、对谈话人来说,是履行教育管理监督职责,相关安排、落实、记录、上报等应由自己(己方)完成。
2、对被谈话人来说,是接受教育管理监督义务,应接受谈话,坦诚交流,予以表态等,可以视情况记下谈话内容、谈话人的要求或提示提醒等,但绝不是配合甚至替代谈话人进行谈话工作的记录。
同理:
能让“被调研单位”自己写“调研报告”不?绝不可以。
来自:  翁海文6个回答提问者:  12371网友6wludz  2023-11-02 1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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