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产党员网 党务问答 个人中心 TA的回答
一般包含本数。《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第六章 第二十条规定, 有正式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应当设立党支部委员会。但在实际操作中,建议正式党员人数在7人以上再按程序设置支委会,防止党支部正式党员人数减少后,支委会因正式党员人数不足7人出现违规设置支委会的情况。
来自:  彩云之南8个回答提问者:  wzfan12  2022-07-07 10:46
需要。政治审查需要对直系亲属和本人关系密切的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进行严格审查,重点审查发展对象是否存在不划清与有危害社会的直系亲属界限等情形。
来自:  彩云之南6个回答提问者:  12371网友9dbeu1  2022-07-06 17:28
可请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通过全国党员信息管理系统查询。
来自:  彩云之南5个回答提问者:  阮林华  2022-07-06 20:22
党支部的名称一般应与行政区划或单位的名称相一致,规范全称一般为中国共产党某某(此处为行政区划或单位的规范全称)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在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情况下);日常工作中的简称可以是某某(单位)党支部、某某(村)党支部。单位名称发生变更后,党支部名称应及时变更。程序是:由党支部向批准其成立的党委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变更党支部名称。
来自:  彩云之南6个回答提问者:  12371网友gxyk97  2022-07-07 06:31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第二章第八条规定,为执行某项任务临时组建的机构,党员组织关系不转接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成立临时党支部。但是,《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第二章第五条规定,为期6个月以上的工程、工作项目等,符合条件的,应当成立党支部。所以,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要注意区分项目党支部和临时党支部的区别,根据条件,采取适当设置方式。
来自:  彩云之南3个回答提问者:  12371网友z9eumf  2022-07-06 10:38
出国(境)学习研究党员,由原就读高校或者工作单位党组织保留其组织关系,每半年至少与其联系1次,返回国内后按照规定恢复组织生活。自出境之日起,超过5年时间仍未返回、将继续在境外学习研究的,保留党籍,由保留其组织关系的党组织与其保持联系。出国(境)时间未超过5年的党员,保留其组织关系的党组织应当通过微信、电子邮件等方式,每半年至少联系一次,了解其政治思想和学习生活等方面的情况。出国学习研究超过5年仍未返回的党员,一般予以停止党籍,停止党籍的决定由保留其组织关系的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作出。
来自:  彩云之南3个回答提问者:  12371网友g8ibtg  2022-07-06 10:46
出国(境)学习研究党员,由原就读高校或者工作单位党组织保留其组织关系,每半年至少与其联系1次,返回国内后按照规定恢复组织生活。自出境之日起,超过5年时间仍未返回、将继续在境外学习研究的,保留党籍,由保留其组织关系的党组织与其保持联系。出国(境)时间未超过5年的党员,保留其组织关系的党组织应当通过微信、电子邮件等方式,每半年至少联系一次,了解其政治思想和学习生活等方面的情况。出国学习研究超过5年仍未返回的党员,一般予以停止党籍,停止党籍的决定由保留其组织关系的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作出。
来自:  彩云之南1个回答提问者:  12371网友wnsa9o  2022-07-06 11:24
“企业人员党员不定期、非普遍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具体执行中注意把握2点:一是表彰奖励完成某项工程项目有功人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 二是对于那些不好确定为“活的部分”的收入是否纳入党费计算基数,可由企业基层党委研究确定。
来自:  彩云之南4个回答提问者:  12371网友48non7  2022-07-06 11:41
根据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等党内有关规定,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未满18岁申请入党和发展党员的,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1.对2014年5月《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发布之前,未满18岁提出入党申请的,一般予以承认;但对其中未满18岁发展入党的,要具体分析具体处理:如果入党手续清楚,已经长期为党工作,具备党员条件的,可以承认其党员身份;如果入党手续不清楚,但已经长期为党工作,确实具备党员条件的,可以承认其党员身份,但应向有关党组织和党员本人指出错误,进行批评教育;如果不具备党员条件、现实表现不好的,不管入党手续是否清楚,均不承认其党员身份,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以上处理均需报省级党委组织部部门批准。
2.对2014年5月《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公布之后,未满18岁发展入党的,报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批准,一律不予承认,并视情况追究有关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来自:  彩云之南4个回答提问者:  12371网友ugeewl  2022-07-06 13:18
  补办党员入党材料,一般按照作出情况说明、出具证明材料、支部提供现实表现、基层党委审查、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审核的程序进行补办。
  (一)作出情况说明。由党员本人向所在基层党委书面如实报告入党过程、工作经历、组织关系转接等情况,基层党委填写补办意见并盖章后,提交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
  (二)出具证明材料。党员所在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收到情况说明后,向发展该同志入党的县级以上(含县团级)党委组织部门书面发函,请求提供入党介绍人、通过接收该同志为预备党员、通过该同志转为正式党员等相关证明材料。若为本地发展的党员,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由党委组织部门通知发展该同志入党的党组织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党支部提供党员现实表现。党员所在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收到相关证明材料并核实相关情况后,交党员所在基层党委,基层党委通知党员所在党支部根据该同志参加组织生活、交纳党费、履行党员义务等情况提供现实表现材料,交基层党委。
  (四) 基层党委审查。党员所在基层党委召开党委会集体研究,提出是否承认该同志党员资格的书面审查意见,连同相关证明材料和党支部提供的现实表现材料,一并交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审核。
  (五)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审核。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对基层党委上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承认党员资格的书面审核意见。对无法认定党员身份的,党支部接到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作出的不予承认其党员资格的意见后,要以适当方式宣布,并及时通知本人;对能认定党员身份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补办入党材料。

来自:  彩云之南6个回答提问者:  四处游荡的花小间  2022-07-06 1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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