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数上已经满足成立的条件。但是否成立,由上级党委说了算。
(1)现行支部工作条例并没有废除,当然有效。
(2)虽然党章进行了增补,权威更大。但为了这几个字重新更换党员活动室的展板。这笔钱花的意义不大。而且就算党章部门变动的部分,和支部条例表述也不完全一致。
(3)建议:在现有展板上,写明出自支部工作条例。不必重新更换。
(2)虽然党章进行了增补,权威更大。但为了这几个字重新更换党员活动室的展板。这笔钱花的意义不大。而且就算党章部门变动的部分,和支部条例表述也不完全一致。
(3)建议:在现有展板上,写明出自支部工作条例。不必重新更换。
政审的内容很多。派出所负责既往犯罪史,盖章。档案存放地负责既往表现,盖章。街道负责现实表现盖章。其实派出所盖章就可以了。如果街道非要盖章页可以。这个事,需要先跟发展对象单位对接好。
(1)这是分工问题。在实务中,其实并不需要分的那么清楚。
(2)但是,从制度设计的角度。应该是先产生委员,再分工。如果选举前就明确分工,那就体现不出民主了。
(3)分工是通过协商完成的。并不是一种职务,不是通过指定来完成的。
(2)但是,从制度设计的角度。应该是先产生委员,再分工。如果选举前就明确分工,那就体现不出民主了。
(3)分工是通过协商完成的。并不是一种职务,不是通过指定来完成的。
选举、发展党员等工作,总支都没有审批权,只有审批权。起中转的作用。对于发展的问题,也无权要求更改,只能报告。
(1)支部党员大会选举有效,如果上级批准,则从支部大会选举之日算起。上级批准只是附加追认条件,并不由上级批准或下文之日算起。
(2)如果届中新增的支委,则从新增之日算起,至本届委员会届期结束。
(2)如果届中新增的支委,则从新增之日算起,至本届委员会届期结束。
(1)影响肯定有,而且必须体现出来。不然起不到政审的作用。
(2)政审的目的是考察主要社会关系是否对本人造成影响。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触犯刑法或非法组织,并不一定影响发展对象。作为支部,应该从严把握。主要体现为:延长考察培养时间。更侧重考察发展对象的现实表现。
(3)延申一下。根据同样的道理,对于已经去世的主要社会关系不政审,因为已经不会对本人产生影响。
(2)政审的目的是考察主要社会关系是否对本人造成影响。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触犯刑法或非法组织,并不一定影响发展对象。作为支部,应该从严把握。主要体现为:延长考察培养时间。更侧重考察发展对象的现实表现。
(3)延申一下。根据同样的道理,对于已经去世的主要社会关系不政审,因为已经不会对本人产生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