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直接由总支向上级党组织提交所属党支部增选副书记有关请示报告,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按照《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第六条:党支部的成立,一般由基层单位(也就是你所说的C)提出申请,所在乡镇(街道)或者单位基层党委(你所说的A)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并批复,批复时间一般不超过1个月。根据工作需要,上级党委(A)可以直接作出在基层单位(C)成立党支部的决定。
具体操作:可以由A直接作出成立的的决定(A是基层党委,有审批权),或者由C向B提出申请报A审批同意(B是A下级党组织,一般情况下无审批权)。
供参考。
具体操作:可以由A直接作出成立的的决定(A是基层党委,有审批权),或者由C向B提出申请报A审批同意(B是A下级党组织,一般情况下无审批权)。
供参考。
目前暂未找到对“党组织负责人”进行明确解释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第七条:“国有企业党组织书记、副书记以及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党委常务委员会委员,一般由本级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选举结果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因此,可以认为:书记、副书记和党委常委都是党组织负责人,均可以由上级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调动或指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