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产党员网 党务问答 个人中心 TA的回答
建议您向党组织关系原所在党组织咨询,可由其工作人员通过党员管理系统进行查询。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一章 第九条:
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来自:  桃子6个回答提问者:  12371网友8yuy2c  2021-09-02 12:31
各级高校根据办学层级、办学规模会有学校党委、二级学院或二级系因为人数较多也可能是成立的党委,此时,二级学院或二级系的党组织,称为二级党委。如果是党总支,就不能简单理解为是二级党委,即使他和其它学院一样是平级,但是因为党员人数不够,只成立了党总支,就不能称为二级党委
来自:  桃子3个回答提问者:  12371网友vylaop  2021-09-02 14:17
  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组电明字〔2017〕5号)
  规范党费收缴工作。各级党组织要按照党章和党费工作有关规定及中央组织部有关政策答复意见,做好党费收缴工作。(1)基层党组织年初核定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年内一般不变动。每名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一般不超过1000元,根据自愿可以多交,自愿一次多交1000元以上的,比照交纳大额党费有关规定办理。(2)党费计算基数不包括以下项目:个人所得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含个人和单位缴纳部分),职业年金、企业年金,住房补贴、交通补贴、公务用车补贴、通讯补贴、加班补贴、误餐补贴、取暖费、防暑降温费、物业费等改革性补贴,以及针对少数地区、部分单位、特殊岗位、部分人员发放的津贴补贴。

来自:  桃子5个回答提问者:  12371网友i6g9bq  2021-09-02 14:37
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 国务院国资委党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7]38号

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明确指出,落实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经费,按照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安排,纳入企业管理费用税前列支。为落实好这一要求,根据党章及党内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现将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全资和国有资本绝对控股、相对控股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主要通过纳入管理费用、党费留存等渠道予以解决。纳入管理费用的部分,一般按照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1%的比例安排,每年年初由企业党组织本着节约的原则编制经费使用计划,由企业纳入年度预算。
来自:  桃子3个回答提问者:  12371网友h7ru59  2021-09-02 14:38
在各类材料书面表太空,如换届请示、报告等材料的表述中,应为中共XXX公司第一支部第二届委员会。
来自:  桃子5个回答提问者:  12371网友omaor5  2021-09-02 11:28
对于民主评议党员,通常对优秀的比例是控制在20%-30%以内。各地一般会有相关的具体规定,建议您向上级党组织党组织咨询具体要求,或察看上级通知文件。
来自:  桃子5个回答提问者:  12371网友jfu6zs  2021-09-02 13:56
可以由党支部直接进行调整。
来自:  桃子7个回答提问者:  12371网友ajlgga  2021-09-02 09:22
  《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
  第二十五条 党员组织关系是指党员对党的基层组织的隶属关系。
  每个党员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者其他特定组织。有固定工作单位并且单位已经建立党组织的党员,一般编入其所在单位党组织。没有固定工作单位,或者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党员,一般编入其经常居住地或者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园区、楼宇等党组织。
  党员工作单位、经常居住地发生变动的,或者外出学习、工作、生活6个月以上并且地点相对固定的,应当转移组织关系。具有审批预备党员权限的基层党委,可以在全国范围直接相互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党组织接收党员组织关系时,如有必要,可以采取适当方式查核党员档案。对组织关系转出但尚未被接收的党员,原所在党组织仍然负有管理责任。党组织不得无故拒转拒接党员组织关系。
  如果是准备回家备考,长期居住在家里,都申请转入长期居住地党组织开展后续培养,如老家村社的党支部,但是如果转入后长期不在家,不参加组织生活,不交纳党费,可能会影响后续转正等问题。

来自:  桃子1个回答提问者:  12371网友kx7jyp  2021-09-01 12:20
大部分委员组织关系变动时,剩下的支部委员人数不能达到三分之二时,此时不能召开支委会,可由党员大会讨论后,上报请示,申请提前换届(如一年内将届满时)。如果支部才换届不久出现上述问题,则可以用补选。
来自:  桃子7个回答提问者:  12371网友uabslb  2021-09-01 17:39
《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第二十五条 党员组织关系是指党员对党的基层组织的隶属关系。

党员工作单位、经常居住地发生变动的,或者外出学习、工作、生活6个月以上并且地点相对固定的,应当转移组织关系。具有审批预备党员权限的基层党委,可以在全国范围直接相互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党组织接收党员组织关系时,如有必要,可以采取适当方式查核党员档案。对组织关系转出但尚未被接收的党员,原所在党组织仍然负有管理责任。党组织不得无故拒转拒接党员组织关系。

根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规定如下:
  第三十五条 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所在党组织。原所在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预备党员的党组织。
  党组织应当对转入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报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批准,不予承认。
  第三十六条 基层党组织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来自:  桃子5个回答提问者:  12371网友u1q51f  2021-09-01 15:37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