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组织关系不转到现单位,只能当做群众对待。只能说,非党员员工,将来不推荐担任重要岗位领导工作。
支委会提出反对意见,无需党员大会讨论。按流程,只有支委会同意,才会提交党员大会继续讨论。
党组织关系只要不在单位,身份就是群众。不愿转组织关系,不承认其党员身份。
递交入党申请书后,应该至少每季度写一篇思想汇报,便于党组织对申请人员的考察。估计大家入党申请书都写了“以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这类的话,写了就要做到。
党委委员离开单位时应该已经取消他们的党内职务,所以党委人数应该以实际为准,剩下应到会就是四人。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第四章第十九条 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第四章第二十条 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第四章第二十条 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是说实际参会党员代表与上报党员代表不是一个人?有人冒充代表参加投票造成选举无效?这应该算组织人员渎职了吧?
补充一下,根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第四章第二十四条规定,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员或党员代表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也就是说书面意见不能计算为有效票。
至于党员发展和转正大会,根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第四章第二十一条规定,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至于党员发展和转正大会,根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第四章第二十一条规定,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