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产党员网 党务问答 个人中心 TA的回答
你的档案在哪里,就先把组织关系落到哪里,建议把人事、组织关系落到县级人才交流中心。都落不下,也没有工作可以再把组织关系落回到母校,不要误了转正、不要欠缴党费。
如果缴党费不能直接交给组织,可以先汇到省一级组织部门,自己留好邮局单据。
来自:  张锋4个回答提问者:  12371网友9rn22z  2018-06-28 13:44
省级组织部门一般有文件规定,我们山东是不超过15%
来自:  张锋2个回答提问者:  红红哥  2018-06-28 17:35
1、党员备案表中我的列积时间是错的?这个提法的依据是什么?有支部决议吗?有以决议为准,向上级组织部门说清楚。
2、入党申请书提交后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是由一定的时限(一般6个月以上).
3、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是由一定的时限(一年以上)才能被列为发展对象,支部才能发展为预备党员。
4、如果以上两个时限不够,可能转正审核时会有影响。
5、实事求是,错了就要改,要注明,证明人要有两名以上党员作证,还要有支部决议。
6、有问题就坦露出来,你是一个好同志,看你的行动。
来自:  张锋6个回答提问者:  12371网友8tauqm  2018-06-29 01:17
《发展党员手册(新编本)》 (党建读物出版社):预备党员的《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因组织保管不慎或转递中遗失,有关党组织应负责及时查找,如果查无下落,证明确已遗失,可让预备党员补填《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党组织要在其补填的《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有关栏目上注明情况和原因,不应影响其按期办理转正手续。

正式党员的遗失补办需要参考各地出台的具体办法,这个一般晚上可以搜到,搜不着的可以联系当地组织部门。
来自:  张锋2个回答提问者:  12371网友qrdlrl  2018-06-18 10:40
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严格执行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手续的意见》要求,对那些没有正当理由,长期不转移党员组织关系,不按指定单位去报到的党员,应给予严肃批评和教育,限期报到。经过教育,如果本人仍继续把党员组织关系留在自己手中,不交给转往单位的党组织,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视其情况要给予党纪处分,直至按照党章规定,以自行脱党论处。
来自:  张锋3个回答提问者:  12371网友9fpx1d  2018-06-21 15:03
异地高校毕业生毕业后党员组织关系转到户口所在地基层党组织,户口所在地基层党组织能拒接有一定的原因
未就业组织关系有三种处理方式
1、继续在本人所在学校保留组织关系。
2、省内转移到本人所在地县(区)或市级人才交流中心
3、跨省就业请转移到本省就业服务中心或本省就业服务中心结转后再迁移到本人所在地县(区)或市级人才交流中心
来自:  张锋5个回答提问者:  海纳百川2019  2018-06-21 11:26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的通知(中组发〔2004〕10号:凡党员所去单位已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单位党组织;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将其组织关系转移到单位所在地或其居住地党组织,也可以转移到行业主管部门党组织,或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劳动)服务机构党组织。

可咨询单位所在地党组织,或单位所在地的“两新组织”党工委,也可转到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劳动)服务机构党组织。

如果单位在北京海淀区,非高新技术企业存档人员可以联系海淀人才(中关村人才发展中心北区二层207房间,党组织业务联系电话:88506278)试试,高新技术企业的党员组织关系由海淀园工委负责受理。
来自:  张锋4个回答提问者:  12371网友lfd25r  2018-06-20 15:30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的通知(中组发〔2004〕10号:凡党员所去单位已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单位党组织;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将其组织关系转移到单位所在地或其居住地党组织,也可以转移到行业主管部门党组织,或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劳动)服务机构党组织。

可咨询单位所在地党组织,或单位所在地的“两新组织”党工委,也可转到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劳动)服务机构党组织。

如果单位在北京海淀区,非高新技术企业存档人员可以联系海淀人才(中关村人才发展中心北区二层207房间,党组织业务联系电话:88506278)试试,高新技术企业的党员组织关系由海淀园工委负责受理。
来自:  张锋4个回答提问者:  12371网友lfd25r  2018-06-20 15:30
可成立离退休人员党支部。
来自:  张锋2个回答提问者:  12371网友w4rjrg  2018-06-19 08:48
延长预备期经过支部研究后报上级党委审批。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第三十二条:“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来自:  张锋3个回答提问者:  红红哥  2018-06-22 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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