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产党员网 党务问答 个人中心 TA的回答
1.提出党组织设置调整请示。
2.按程序选举新的党组织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
来自:  亭湖-南风4个回答提问者:  芷苜  2020-03-23 18:00
1.届中一般不增设党委委员,党委委员人数是在换届时经过上级党委审批的,最好再换届时再对党委委员数量进行调整。并且基层党委委员不能任命,只能选举产生。区县以上的地方委员会党委委员、候补委员,特殊情况下可以由上级党委任免。2.缺额的党委委员应及时进行差额选举增补。3.需要会议研究,批复。
来自:  亭湖-南风5个回答提问者:  王晨宇  2020-03-17 10:19
客观记录会议内容,时间、地点、议题、参会(缺席)人员、发言内容、决议等要素齐全、真实。
来自:  亭湖-南风10个回答提问者:  12371网友t5f0xj  2020-03-19 21:13
《党章》规定:开除党籍是党内的最高处分。各级党组织在决定或批准开除党员党籍的时候,应当全面研究有关的材料和意见,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如果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或复杂,或给党员以开除党籍的处分,应分别不同情况,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
请结合实际情况对照党章理解,如不是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直接决定的纪律处分,是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的。
来自:  亭湖-南风9个回答提问者:  12371网友exnjw4  2020-03-19 21:34
对没有人事档案的党员,由具有审批预备党员权限的基层党委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党委或者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保存。
来自:  亭湖-南风8个回答提问者:  12371网友419van  2020-03-20 08:19
《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第十九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在遵循党费使用五项基本用途的前提下,以下具体使用项目可以从党费中列支:(1)教育培训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务工作者所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等。(2)开展“三会一课”、创先争优、党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所产生的会议费等。(3)党内表彰所需费用。(4)修缮、新建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为活动场所配置必要设施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5)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和印制入党志愿书、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流动党员活动证、党费证、党员档案等所产生的工本费,以及购买党徽党旗等费用。(6)党费财务管理中发生的购买支票、转账手续费等相关费用。
党建读物出版社《党费工作手册》:党费适用范围中对培训党员的解释为,主要用于对广大共产党员进行政治理论、实用技术等方面的培训,以及开展主题实践教育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在实际工作中,应着眼于使一个单位、一级党组织范围内的大多数党员或某一类别的党员普遍收益。
如是专门针对党员开展的培训,专业书籍可以使用党费。
来自:  亭湖-南风8个回答提问者:  12371网友78lbeu  2020-03-20 11:01
党员组织关系转接过程中,如转出后未被接收,本人组织关系还在原党组织,可以重新开具介绍信。
来自:  亭湖-南风13个回答提问者:  12371网友yp5p2c  2020-03-17 23:03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党的基层组织任期的意见》规定: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一般为3年,其中,村和社区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为5年。本意见印发前已换届的党的基层组织,原则上从本届任期届满后,开始执行上述规定。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村、社区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其他基层单位党支部委员会一般每届任期3年。

综合上面两个文件,村、社区党支部(总支)5年,机关党支部(总支)3年。需要注意一点:现行的《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是2010年印发的,其中规定机关党总支部委员会届期3年,机关党支部委员会届期2年或者3年,该文件与支部工作条例及中办《关于党的基层组织任期的意见》存在不一致,以新的规定为准。
来自:  亭湖-南风5个回答提问者:  脚尖上的笔尖  2020-03-17 22:13
可参照下面这个文件处理。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做好与党组织失去联系党员规范管理和组织处置工作的通知
一、明确总体要求
做好失联党员规范管理和组织处置工作,要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依据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坚持党员标准,立足教育提高,区别不同情形,稳妥有序进行。
继续查找联系。坚持应查尽查、全员覆盖,突出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进一步拓宽查找渠道,通过各种方式和手段,想方设法与失联党员取得联系,最大限度减少失联党员数量。
注重教育帮助。做细做实思想工作,引导重新取得联系的党员正视存在问题,增强组织观念,履行党员义务,按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真正回归到党的组织中来。
严格日常管理。跟进落实党员管理措施,认真做好关爱服务工作,督促党员自觉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监督,防止再次失联。
稳妥慎重处置。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综合分析党员失联原因、失联期间表现和本人态度,对不符合党员条件的,按照规定程序给予相应处置,确保处置结果经得起历史检验。
二、纳入党组织管理
对重新取得联系的党员,党组织要及时将其组织关系落实到一个党支部,纳入党组织管理。
掌握党员失联期间表现。要采取由党员本人提交情况说明,向党员工作过的单位或居住地党组织函询其表现,到纪检、公安机关了解其有无违纪违法行为等办法,调查了解党员失联期间的表现。
对主要由客观原因与党组织失去联系,失联期间无不合格表现或违纪违法行为,本人能够正确认识失联问题,愿意按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履行党员义务的党员,党支部要进行谈话教育,经支委会研究同意,报基层党委审批后,纳入党组织正常管理。
及时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对因工作单位、居住地变动等需要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由转出单位与接收单位党组织衔接做好转接工作。对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丢失,经核实确认党员身份的,转出单位党组织要重新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督促其及时办理转入手续;接收单位党组织要将其及时编入党的一个支部,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得人为设置组织关系转接门槛,不得无故拒转拒接党员组织关系。
补办保留党员组织关系手续。对出国(境)留学、工作或居住的党员,由所在党组织为其补办保留党员组织关系手续。
延长预备党员预备期。对尚在预备期的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应当延长预备期半年至一年;对超过预备期的,视情作出延长预备期或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处理。
三、严肃组织处置
对重新取得联系的党员进行组织处置,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要坚持教育为先、个案处理,认真做好组织处置工作。
限期改正。对因党性观念淡薄、组织纪律涣散等主观原因与党组织失去联系,失联期间无违纪违法行为,取得联系后本人能正确认识错误并愿意改正的党员,给予限期改正处置。
进行出党处置。党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出党处置:(1)对理想信念缺失,政治立场动摇,已经丧失党员条件的,予以除名;(2)对因思想蜕化提出退党,经教育后仍然坚持退党的,予以除名;(3)对为达到个人目的以退党相要挟,经教育不改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4)对限期改正期满后仍无转变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严格组织处置程序。对党员给予组织处置,应当执行以下程序:(1)核实情况。党支部对党员失联期间表现和现实表现进行了解,并与本人谈话,形成调查核实材料。支委会研究提出初步处置意见。(2)上级预审。党支部将初步处置意见、调查核实材料报基层党委预审。对拟作出劝退、除名处置的,由基层党委报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预审。(3)形成决议。经预审同意后,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讨论处置意见并进行表决。处置决议需由本人签字,对本人拒不签字或因故不能签字的,党支部要在处置决议上注明。基层党委应派人到会指导。(4)上报审批。对作出限期改正处置的,由基层党委研究审批;对作出劝退、除名处置的,由基层党委研究提出审核意见,报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批。党支部接到审批意见后,要及时通知被处置党员,并以适当方式宣布。(5)教育帮扶。对受到限期改正处置的党员,党支部要通过谈心谈话、教育培训、结对帮扶等措施促其改正。对被劝退、除名的,基层党组织要做好思想工作,继续关心帮助。
对提出退党的,由本人向所在党支部提出书面申请,经党员大会讨论予以批准并除名,报基层党委备案。
被处置党员对处置结果有不同意见的,按《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提出申诉。党组织要按照规定进行复议、复查,并对本人作出回复。
四、严格党籍管理
对仍未取得联系的党员和重新取得联系的出国(境)定居党员,应当从严从实,审慎对待,采取相应的党籍管理措施。
停止党籍。对通过各种方式查找仍然没有取得联系的党员,由所在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作出停止党籍的决定,经基层党委审批后,报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党员停止党籍2年内,本人与党组织取得联系并书面提出恢复党籍申请,由所在党支部调查了解相关情况,研究提出意见,经基层党委审查并报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批准,可以恢复党籍。停止党籍2年后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按自行脱党予以除名。
对经多方查找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出国(境)党员,由所在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作出停止党籍的决定,经基层党委审批后,报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待取得联系后,根据其失联原因、表现情况等,按照相关规定恢复组织生活或给予组织处置。
对重新取得联系的出国(境)定居的正式党员,按党内有关规定,由所在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作出停止党籍的决定。
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对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预备党员,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预备党员出国(境)定居的,按党内有关规定,不再办理转正手续,预备党员资格不再保留。
五、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指导
各级党组织要把失联党员规范管理和组织处置作为一项政治任务,认真做好各项工作。各省(区、市)党委和各部门各单位党组(党委)要专题研究,进行部署安排。各级党委组织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明确专人具体负责。要加强业务培训和督促检查,指导基层准确把握相关政策,及时发现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防止出现偏差。
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由各省(区、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有关部门(系统)党委(党组)组织部汇总建立失联党员中尚未取得联系的党员名册,本着各负其责的原则,明确责任,认真查找失联党员,稳妥做好规范管理和组织处置工作。
要突出重点领域,对高校、人才服务机构、非公有制企业、街道社区等失联党员多的地方和单位,组织专门力量进行查找。基层党委和党支部要切实履行责任,认真做好查找记录和党员失联期间表现情况调查核实等工作,组织处置要全程纪实、一人一档。失联党员所在党支部已不存在的,由其上级党组织负责相关工作。对不认真查找联系、不严格规范管理、不及时作出处置的,上级党组织要对有关责任人给予严肃批评,督促改正。
要准确把握组织处置政策,严格履行程序,加强审核把关,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置恰当、手续完备,防止宽严失当,防止简单化、一刀切。对把握不准的问题要及时请示,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对借机打击报复、侵犯党员权利的,要按照党内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组织处置工作不宣传报道,相关数据不得公布,加强网络舆情监控,防止炒作。
                                                                                                                 中共中央组织部
                                                                                                                   2016年12月2日
来自:  亭湖-南风7个回答提问者:  葛富贵  2020-03-17 17:05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中共中央1990年6月27日印发)
  第四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人数在500名以上或所辖党组织驻地分散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二章 代表的选举
  第七条 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应能反映本选举单位的意见,代表党员的意志。
  代表的名额一般为100名至200名,最多不超过300名。其具体名额由召集代表大会的党组织按照有利于党员了解和直接参与党内事务,有利于讨论决定问题的原则确定,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代表名额的分配根据党员人数和代表具有广泛性的原则确定。
  第八条 代表候选人数应多于应选人数的20%。
  第九条 代表候选人由选举单位组织全体党员酝酿提名,根据多数人的意见确定,提交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十条 上届党的委员会成立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负责对代表的产生程序和资格进行审查。
  代表的产生不符合规定程序的,应责成原选举单位重新进行选举;代表不具备资格的,应责成原选举单位撤换。
  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应向党员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报告审查情况。经审查通过后的代表,获得正式资格。
  第三章 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一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按照德才兼备和班子结构合理的原则提名。
  第十二条 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为应选人数的20%。
  第十三条 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确定,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
  第十四条 党的基层委员会和经批准设立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的产生:
  召开党员大会的,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提交党员大会进行选举。
  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提请大会主席团讨论通过,由大会主席团提交各代表团(组)酝酿讨论,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候选人,提交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十五条 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出缺,应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补选。
  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
  第十六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
  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全体党员充分酝酿,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
  第十七条 经批准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的常委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按照比应选人数多1至2人的差额提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
  第十八条 选出的委员,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常委、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组织批准。纪律检查委员会选出的书记、副书记,经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后,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来自:  亭湖-南风6个回答提问者:  12371网友dtocss  2020-03-17 1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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