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产党员网 党务问答 个人中心 TA的回答
一般不超过应到会人数1/3.
来自:  12371网友红星2个回答提问者:  12371网友nmy4aa  2019-11-20 17:37
《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党员组织关系是指党员对党的基层组织的隶属关系。每个党员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者其他特定组织。有固定工作单位并且单位已经建立党组织的党员,一般编入其所在单位党组织。没有固定工作单位,或者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党员,一般编入其经常居住地或者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园区、楼宇等党组织。
你说反映的问题在2004年时就有过,实际就是党员联系群众工作。这个不矛盾的。
来自:  12371网友红星4个回答提问者:  12371网友p7ztmm  2019-11-20 16:47
一般由本支部党员腾写。一个人负责很多党支部工作,这个不合适。
来自:  12371网友红星5个回答提问者:  12371网友vxf23o  2019-11-20 16:52
《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以下简称《入党志愿书》)是党组织接收和审批党员的重要依据,是证明党员身份的材料。但有时在保管或转递环节中发生《入党志愿书》遗失现象,造成党员身份的真实性难以确认。
调查核实,确认党员身份
当党员《入党志愿书》遗失时,党支部可通过函调形式,或派人前往其入党地进行调查,核实其党员身份的真实性。因此,党支部必须在确认该同志党员身份的前提下,才能为其补办《入党志愿书》。
来自:  12371网友红星4个回答提问者:  12371网友p8bvbv  2019-11-20 15:43
供参考:
问题32:党员组织关系和户籍有什么关系
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的通知》(中组发〔2004〕10号)要求:
凡党员所去单位已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单位党组织;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将其组织关系转移到单位所在地或其居住地党组织,也可以转移到行业主管部门党组织,或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劳动)服务机构党组织。
集体外出、地点相对集中且外出时间较长的党员,可不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由原所在党组织在他们中建立党组织并进行管理,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协助管理;也可以由原所在党组织委托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管理,原所在党组织协助管理。
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党员,流向比较集中的,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当与其所去单位或地方党组织做好衔接工作,为他们集体办理党员组织关系移交手续;流向分散的,原所在单位党组织也要主动向党员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提供情况,帮助党员及时落实组织关系。党员所去单位或地方党组织原则上不能拒绝接收。暂时不具备接收条件的,上级党组织要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积极为这些党组织创造条件,并对其接收外来党员提出具体的时间等要求。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组织关系的管理,原则上按照已有规定办理。对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纳入社区管理的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应当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社区所在的街道党组织,并将其纳入所居住的社区党组织进行管理,社区党组织接收确有困难的,上级党组织要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积极创造条件,并对社区党组织接收外来党员提出具体的时间等要求;被原单位返聘的,其党员组织关系可继续留在原单位党组织;对易地安置的,应当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安置地党组织;对异地居住、受聘到新的单位工作或外出务工经商的,应当根据时间长短及工作单位等具体情况转移正式组织关系或临时组织关系。
高校毕业生党员,已经落实工作单位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及
时转移到所去单位党组织;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也可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劳动)服务机构党组织;按国家有关规定选择将户口两年内继续保留在原就读学校的,也可将党员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就读学校的党组织,原就读学校党组织要承担对其教育管理的责任,党员本人要主动与原就读学校党组织保持联系,按规定交纳党费。
    《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党员组织关系是指党员对党的基层组织的隶属关系。每个党员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者其他特定组织。有固定工作单位并且单位已经建立党组织的党员,一般编入其所在单位党组织。没有固定工作单位,或者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党员,一般编入其经常居住地或者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园区、楼宇等党组织。
党员组织关系与党员户籍没有关系,接转组织关系时,不能因党员以户籍为由接转组织关系,要根据实际情况妥善解决。
来自:  12371网友红星3个回答提问者:  12371网友4cyreb  2019-11-20 17:08
调档函。公对公的调档函。
来自:  12371网友红星3个回答提问者:  一苇度姜  2019-11-20 14:06
组工通讯  关于严格党员管理和入党手续的问答  组工通讯[1998]8号
问:党组织发现有的预备党员入党手续不完备、入党材料不全或填写混乱时,如何处理?
答:党组织在接转预备党员的组织关系后,应及时审查预备党员的全部入党材料,发现入党手续不完备、入党材料不全或填写混乱的,应及时与预备党员原单位党组织或其上级党组织联系,辨别真伪,弄清原因。确属不熟悉有关规定或工作程序出现的失误,由原单位党组织按照发展党员工作的有关规定,补办手续和材料;无法补办的,要在其《入党志愿书》“备注”栏中注明情况和原因。确属采取不正当手段弄虚作假,伪造手续进入党内的,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其中确实具备党员条件的,须重新履行入党手续。有关情况要及时报告上级党组织和通报原单位党组织。对造假者和有关责任者,应严肃查处。
来自:  12371网友红星6个回答提问者:  12371网友no658j  2019-11-19 19:02
这个是党建方面的工作业务交流,建议询问干部科室,以他们的答复为准。
来自:  12371网友红星2个回答提问者:  12371网友wlfkwg  2019-11-19 19:41
党员档案最重要的是入党志愿书,其他的是各地方的自行规定,关键是发展党员细则要求的5类。
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供参考:
第三十七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交党委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党委或县级党委组织部门保存。
来自:  12371网友红星7个回答提问者:  12371网友vlq7g0  2019-11-19 20:05
肯定不可以,程序不符接规定的,将不予承认其党员资格。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供参考:
第四十一条 各级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应当严肃查处。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典型案例应当及时通报,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来自:  12371网友红星15个回答提问者:  12371网友gqtzz2  2019-11-20 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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