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明确,干部人事档案是各级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在党的组织建设、干部人事管理、人才服务等工作中形成的,反映干部个人政治品质、道德品行、思想认识、学习工作经历、专业素养、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以及家庭状况、社会关系等情况的历史记录材料。
组电明字〔2017〕5号明确,实行年薪制人员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党费计算基数。
中组发〔2008〕3号明确,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组电明字〔2017〕5号明确,基层党组织可根据流动党员等群体实际情况,探索网上交纳党费的具体办法。
关于贯彻该条例,地方党委基本上都有细化,具体请咨询当地组织部门。
党费计算基数不包括以下项目:个人所得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含个人和单位缴纳部分),职业年金、企业年金,住房补贴、交通补贴、公务用车补贴、通讯补贴、加班补贴、误餐补贴、取暖费、防暑降温费、物业费等改革性补贴,以及针对少数地区、部分单位、特殊岗位、部分人员发放的津贴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