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产党员网 党务问答 个人中心 TA的回答
《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适用于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正职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正职领导成员;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正职领导成员。

第十二条规定: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正职领导成员实行任期制度,按照有关章程并参照本规定执行。市(地、州、盟)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正职领导成员实行任期制度,参照本规定执行。


    一个任期内因工作特殊需要调整职务,一般不得超过一次

党政领导职务每个任期为5年。党政领导干部在任期内应当保持稳定。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任满一个任期:

(一)达到退休年龄的;(二)由于健康原因不能或者不宜继续担任现职务的;(三)不称职需要调整职务的;(四)自愿辞职或者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五)因受处分或处罚需要变动职务或者被罢免职务的;(六)因工作特殊需要调整职务的。

同一职位连续任职最多两个任期,同一层次职务任职累计不超过15年

党政领导干部在一个任期内因工作特殊需要调整职务,一般不得超过一次。  党政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党政领导干部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累计达到15年的,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第二条所列范围内的同一层次领导职务。根据干部个人情况和工作需要对其工作予以适当安排。

任职不足3年的不计算任期届数

    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内调整职务,任职3年以上的,计算为一个任期;任职不足3年的,只计算任职年限,不计算任期届数。

选任制党政领导干部在新一届领导班子选举产生时,原任领导职务自然解除。

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正职领导成员任期届满不再连任的,按有关规定由任免机关下达免职通知,免去其担任的领导职务。


    县级以上地方党政“一把手”同一职位任满10年必须交流

《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适用于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领导成员,上述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中央纪委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副职领导成员及其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县级以上地方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及其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领导成员,上述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县级以上地方纪委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及其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县级以上党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干部,参照本规定执行。

来自:  红领巾3个回答提问者:  12371网友ybykqj  2019-08-23 11:29
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组织部发出通知,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意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在以往政策规定的基础上,对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进一步规范完善管理制度,体现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
  《意见》规定,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任职)。对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的党政领导干部到企业兼职(任职)必须从严掌握、从严把关,确因工作需要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审批。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得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兼职(任职),也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意见》明确,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拟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外的企业兼职(任职)的,必须由本人事先向其原所在单位报告,由拟兼职(任职)企业出具兼职(任职)理由说明材料,所在单位按规定审核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方可兼职(任职)。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三年后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应由本人向其原所在单位报告,由拟兼职(任职)企业出具兼职(任职)理由说明材料,所在单位按规定审批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意见》提出,凡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兼职不得超过1个;所兼任职务实行任期制的,任期届满拟连任必须重新审批或备案,连任不超过两届;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凡按规定经批准到企业任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及时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入企业,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不再保留党政机关的各种待遇。不得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回党政机关办理退(离)休;在企业办理退(离)休手续后,也不得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回党政机关。即党政领导干部不得“两头占”,不能既保留公务员身份及相关待遇,又在企业领取报酬。
  《意见》强调,要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期间的管理。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任职)的党政领导干部,要严格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企业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是否取酬、职务消费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应每年年底以书面形式如实报告单位组织。
  《意见》要求,要限期对党政领导干部违规在企业兼职(任职)进行清理。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意见》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情况进行一次摸底排查,对发现的问题要限期纠正。清理工作完成后,如再发现党政领导干部有违规在企业兼职(任职)或领取报酬隐瞒不报的行为,一经查实,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意见》同时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可根据《意见》精神,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制定相应的管理实施办法,加强对各级各类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的规范管理。
来自:  红领巾2个回答提问者:  12371网友l2gx0m  2019-09-04 16:28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员发展细则》,年满18周岁,可以递交入党申请书,申请入党。
来自:  红领巾6个回答提问者:  12371网友0pi56g  2019-09-03 17:16
对要求加入共产党的民主党派的一般成员,只要他们具备共产党员条件,就可以按照党章规定为他们办理入党手续。担任民主党派负责人要求入党,应适当加以控制,注意鼓励一部分人留在党外工作。需要保留在党外的主要对象是:县以上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人民政协领导成员中的民主党派人士;省级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的民主党派人士;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各级组织的主要领导人。对于那些确已具备入党条件而又不能吸收入党的民主党派先进分子,我党负责和他们联系的组织的主要领导人应当亲自对他们做好思想工作,说服他们留在党外。

  凡吸收民主党派各级主要负责人加入我党,由同级党委审议后,先征求上级党委组织部、统战部的意见,然后按照我党党章规定办理入党手续,报上级党委审批。在省级民主党派主委、副主委、秘书长、组织部(处)长中发展中共党员,需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审议后,先由组织部、统战部联合报中央组织部、中央统战部征求意见,然后办理入党手续。吸收入党后,不登报,不宣传。

  对从省级和省级以上人大、政府、政协及民主党派领导岗位退下来的,虽具备党员条件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但原则上应继续劝说他们留在党外,不宜吸收他们加入我党。
来自:  红领巾3个回答提问者:  12371网友gmoa2q  2019-08-22 16:17
对要求加入共产党的民主党派的一般成员,只要他们具备共产党员条件,就可以按照党章规定为他们办理入党手续。担任民主党派负责人要求入党,应适当加以控制,注意鼓励一部分人留在党外工作。需要保留在党外的主要对象是:县以上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人民政协领导成员中的民主党派人士;省级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的民主党派人士;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各级组织的主要领导人。对于那些确已具备入党条件而又不能吸收入党的民主党派先进分子,我党负责和他们联系的组织的主要领导人应当亲自对他们做好思想工作,说服他们留在党外。

  凡吸收民主党派各级主要负责人加入我党,由同级党委审议后,先征求上级党委组织部、统战部的意见,然后按照我党党章规定办理入党手续,报上级党委审批。在省级民主党派主委、副主委、秘书长、组织部(处)长中发展中共党员,需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审议后,先由组织部、统战部联合报中央组织部、中央统战部征求意见,然后办理入党手续。吸收入党后,不登报,不宣传。

  对从省级和省级以上人大、政府、政协及民主党派领导岗位退下来的,虽具备党员条件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但原则上应继续劝说他们留在党外,不宜吸收他们加入我党。
来自:  红领巾2个回答提问者:  12371网友gmoa2q  2019-08-22 15:59
民主生活会是指党员领导干部召开的旨在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组织活动制度,是党的建设理论发展和党内民主生活历史经验积累的重要成果,是我们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和坚持的优良传统。我们党的民主生活会有着很长历史,中国共产党诞生之初就提出民主集中制原则,1928年7月,党的六大党章提出民主集中制三条原则,这是最早以集体决议形式作出的规定。1942年延安整风运动为建立民主生活会制度提供了基本规范和经验做法。民主生活会以提高领导班子发现和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为定位,遵循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基本原则,把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作为有力武器,着力加强领导班子的团结统一。我们党是执政党,要巩固党的执政地位,一个重要途径是发扬党内民主,提高自我监督和纠错能力。实践证明,开好专题民主生活会,是新的时代条件下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严格党内生活,加强党的建设的重要途径,为坚持和完善民主生活会制度提供了新鲜经验和重要借鉴。这一方式能使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及时发现和纠正自身缺点,切实提高领导班子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

组织生活会
组织生活会是党支部(党小组)以交流思想、总结经验教训、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为中心内容的组织活动制度。支部(党小组)组织生活会一般每季度或半年召开一次。组织生活会应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和团结—批评、自我批评—团结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增强政治性和原则性。会议应围绕议题交流思想认识,总结经验教训,以以诚相见、与人为善的态度开展批评,达到统一思想,增强团结,互相监督、共同提高的目的,防止把会议开成单纯的汇报工作或研究部署工作的会议。组织生活会是党的生活的重要内容。是党组织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的重要形式。它主要依托党支部、党小组等基层党组织开展活动。主要形式有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以及党课、民主评议党员、评选先进党员和党组织等。党的组织生活的内容一般包括:对党员进行党的知识教育,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和党的方针政策及有关业务知识,传达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文件、指示,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发展党员,处理违纪党员和不合格党员,开展适合党员特点的各种形式的活动。党的组织生活的形式应当富有生气,丰富多彩,以起到对党员进行有效教育管理和凝聚感召的作用。严格党的组织生活,是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是促进党员学习,提高党员素质,促使党员更好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重要措施;是维护党员队伍纯洁性,保持党的先进性和战斗力的重要手段。这既是党的一贯传统,也是加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对党在今后的发展过程中不断壮大,充分发挥党的战斗堡垒和政治核心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来自:  红领巾2个回答提问者:  12371网友5o37y8  2019-08-30 15:30
如何做一名合格的党员,要牢记《中国共产党章程》,时刻以一名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踏踏实实为人民服务。
来自:  红领巾个回答提问者:  匿名  1970-01-01 08:00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细则》第五章第32条之规定: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
   延期未转正,重新入党要说明未转正原因。再重新申请入党。
来自:  红领巾2个回答提问者:  12371网友11r0k5  2019-09-04 10:26
年满18周岁,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就是递交入党申请书,请注意:不是入党志愿书!(入党志愿书在预备党员接收阶段填写。)
来自:  红领巾6个回答提问者:  12371网友0pi56g  2019-09-04 10:37
按照党章要求,组织部长是党支部中的一员。所以任何党员都可以被选为支部书记;但从党内民主制度建设的角度而言,一般领导不适合任支部书记,一般是选党性强、党龄长的中层领导甚至普通党员做,以体现党内的民主和监督。
来自:  红领巾2个回答提问者:  12371网友110k22  2019-09-04 1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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