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产党员网 党务问答 个人中心 TA的回答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第二十条:有正式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应当设立党支部委员会。党支部委员会由3至5人组成,一般不超过7人。党支部委员会设书记和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等,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书记。
在具体工作实践中,党支部可以根据委员人数进行分工,委员人数较少的,可以兼职。
来自:  苏北小强2个回答提问者:  12371网友o23s0x  2019-03-19 11:42
以党小组为单位开展民主评议主要方式是本小组内党员同志之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党小组长对党员提出评议结果,填写民主评议登记表,上报党支部。
来自:  苏北小强2个回答提问者:  12371网友r8bvdr  2019-03-19 11:29
在新形势下,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党和国家的利益、个人意愿与工作需要、个人自由与组织纪律的关系,对每个党员都是一个现实的考验。有的党员未经批准擅自离职、既不要行政关系,也不要工资关系,甚至连党的组织关系和人事档案也不要就不辞而别,这种行为是错误的,是党的组织纪律所不允许的,党组织必须采取措施加以引导和制止。如擅自离职,党组织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本人坚持不改的,可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必要的处理,涉及党籍处理的,应严格按党内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根据中组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发[2004]10号)规定,对党员的要求是:(1)因工作、学习、生活等原因离开原所在党组织,要及时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去地方或单位
党组织报到。(2)短期外出或外出时间较长但无固定地点的,应当通过适当方式主动与原所在党组织保持联系,汇报
外出期间的有关情况,按照规定交纳党费。(3)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来自:  苏北小强3个回答提问者:  向向日葵  2019-03-18 09:39
根据中组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发[2004]10号)规定,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组织关系的管理,原则上按照已有规定办理。对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纳入社区管理的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应当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社区所在的街道党组织,并将其纳入所居住的社区党组织进行管理,社区党组织接收确有困难的,上级党组织要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积极创造条件,并对社区党组织接收外来党员提出具体的时间等要求;被原单位返聘的,其党员组织关系可继续留在原单位党组织;对易地安置的,应当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安置地党组织;对异地居住、受聘到新的单位工作或外出务工经商的,应当根据时间长短及工作单位等具体情况,转移正式组织关系或临时组织关系。
来自:  苏北小强4个回答提问者:  12371网友zxwq7f  2019-03-18 14:24
召开党员大会选举基层党委,会议基本程序1.会议准备:广泛开展思想动员,推举新一届党委委员候选人,上级党委研究同意召开党员大会和候选人并批复,起草党委工作报告,印发通知、印制大会选举选票等会务材料;2.召开会议:听取审议党委工作报告,宣布选举办法、推举监票人、发放选票进行选举、计票,宣布选举结果等;3.新一届党委召开全体委员会议,选举党委书记、副书记,明确其他委员分工等。4.起草和发布党员大会决议,向上级党委报告党员大会选举结果,上级党委批复等。
因基层党委召开党员大会,会议议程比较简单,大会期间可不设主席团,应由党委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
来自:  苏北小强1个回答提问者:  12371网友5cupum  2019-03-18 12:09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五条,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
  (二)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您反映的情况,党员在去年失联,如果下落不明时间超过6个月,应该对该党员予以除名。除名之后身份自然就不是党员了。现在又发现该同志存在违纪行为,应该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政务处分有关规定进行纪律审查。
来自:  苏北小强2个回答提问者:  16楼  2019-03-15 10:06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第十八条:党支部一般每年开展1次民主评议党员,组织党员对照合格党员标准、对照入党誓词,联系个人实际进行党性分析。
  主要程序包括: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按照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的程序,组织党员进行评议。党员人数较多的党支部,个人自评和党员互评可以在党小组范围内进行。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党员大会根据评议情况和党员日常表现情况,提出评定意见。
    因工作外出不能参加组织生活会和民主评议的党员,应向党组织请假,并提交个人自评报告,填写测评表
来自:  苏北小强3个回答提问者:  12371网友nrb2zz  2019-03-14 21:41
《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七章,专门对“党务工作人员队伍建设”作了详细规定,机关可以根据人数比例,设专职或兼职党务工作者。第三十条,机关党务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是:党性强,品行好,作风正,有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党务工作知识,熟悉本部门的业务工作情况,得到群众信任,工作能力较强,具有敬业、奉献、创新精神。事业单位党务工作队伍建设,可以参照该《条例》执行。对于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只要是中共党员,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也是应该能从事党务工作的。
来自:  苏北小强2个回答提问者:  遵义县农牧局蔡诗琪  2019-03-13 12:32
中组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明确提出:要严肃党的纪律。对在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过程中推诿扯皮、无故拒转拒接的党组织和党员,上级党组织要及时进行纠正,对拒不纠正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主要责任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对您反映的情况,建议您直接向县(区)级党委组织部投诉。
来自:  苏北小强4个回答提问者:  12371网友lqwua5  2019-03-13 12:37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第六条:党支部的成立,一般由基层单位提出申请,所在乡镇(街道)或者单位基层党委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并批复,批复时间一般不超过1个月。您提的问题首先要明确本单位所隶属的党委,书面向上级党委提出设立党支部的报告,由该党委批复并报县(区)委组织部备案。
来自:  苏北小强1个回答提问者:  12371网友tcla9t  2019-03-13 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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