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一般于召开代表大会四个月前报中央委员会审批;其他党的地方委员会一般于召开代表大会两个月前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批;党的基层组织应按上级党组织要求的时限呈报请示,上级党组织没有要求的,也应主动提前(建议提前一至两个月)呈报请示。
简称为“支部委员”更合适些,这样与“支部书记”的称谓较为对应。
党章规定:“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如果是党组性质的党委,则党委委员可以由上级党组织任命。如果是基层党委,则党委委员要由党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补选,如果是召开党代表大会补选,委员补选候选人不是必须是党代表,可安排其列席党代表大会。
在乡镇党代表大会(党员大会)闭会期间,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召开党代表大会(党员大会)增选或补选党委委员。增选或补选副书记的,要先由党代表大会(党员大会)增选或补选为党委委员,再由委员会全体会议增选或补选为副书记。也可由县(区)委直接任命其为党委委员、副书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