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漏报个人事项的机关自管干部作出诫勉决定是否需开党组会议研究?
对漏报个人事项的机关自管干部作出诫勉决定是否需开党组会议研究?
因少报告干部的丈夫持有一只基金,经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部门同意,对其进行诫勉,是机关党组主要负责人批准,还是必须召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作出诫勉决定?
网友的回答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八条 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根据危害程度以及具体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通报。进行严肃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切实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诫勉。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后面省略)
第十二条 问责决定应当由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作出。
根据《条例》要求,必须召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作出诫勉决定。
对于漏报个人事项的机关自管干部,根据相关规定和程序,需要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情况作出相应的处理。其中,诫勉决定是一种重要的处理方式,需要经过党组会议的讨论和决定。在党组会议上,与会人员会充分发表意见,对漏报个人事项的干部进行评议和讨论,并根据相关规定和程序,作出是否给予诫勉的决定。这一决定会记录在案,并作为干部考核和使用的依据。因此,对漏报个人事项的机关自管干部作出诫勉决定,需要召开党组会议进行研究。
蒋忠武
lv 10
发布于:2024-05-09 20:29
对干部的处理、处分,必须集体决策,不得由个别人或少数人作出决定。
信仰与荣光
lv 8
发布于:2024-05-09 18:10
需要。
国宝
lv 9
发布于:2024-05-09 17: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