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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诫勉谈话或党纪处分的党员,能否被提名为委员候选人?

  各级党组织要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有关要求,具体分析、慎重对待、从严把握。受诫勉谈话未满6个月的党员,能否被提名为委员候选人,可根据不同情形予以掌握。受到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影响期未满的,一般不能新提名为委员候选人,继续提名的也要根据不同情形从严掌握;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不能新提名、也不能继续提名为委员候选人。

  对于历史上曾经受过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曾受过留党察看处分,留党察看期满后已恢复了正式党员权利的党员,如果确已认识并改正了所犯错误,在工作中做出成绩,得到所在党组织和大多数党员的信任,具备委员候选人条件的,可以被提名为候选人。

  涉及到具体人选,可由地方和基层党组织依照党内有关规定和上述原则意见,根据委员人选考察情况,综合考虑其本人所负责任、一贯表现以及社会影响等因素研究决定。

  受到组织处理或政务处分的党员,参照上述原则意见办理。

  参考来源:
  1.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新时代基层党务工作1000问》,2023年4月第1版,2023年10月第4次印刷。
  2.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基层党组织选举工作实用手册》(修订本),2020年8月第1版,2023年11月第12次印刷。

  本内容由共产党员网网友吴仲华协助整理,仅供交流参考。

江苏吴仲华

lv 10

发布时间:2024-01-05 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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