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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党员流动中组织关系管理的暂行规定》是现行有效文件吗?

在网上看到,《关于加强党员流动中组织关系管理的暂行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1994年1月4日印发)组通字[1994]1号),询问该规定是否仍然现行有效?

12371网友fknm6r

lv 1

发布时间:2023-08-21 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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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的回答

该文件现行有效的。

蒋忠武

lv 10

发布于:2023-08-21 2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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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询,该文件现行有效。

盐城张勇

lv 8

发布于:2023-08-21 1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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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然有效,建议涉及到流动党员组织关系问题也可以参考《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第七章 流动党员管理
  第三十二条 基层党组织应当加强流动党员管理,对外出6个月以上并且没有转移组织关系的流动党员,应当保持经常联系,跟进做好教育培训、管理服务等工作。在流动党员相对集中的地方,流出地党组织可以依托园区、商会、行业协会、驻外地办事机构等成立流动党员党组织。
  流入地党组织应当协助做好流动党员日常管理。按照组织关系一方隶属、参加多重组织生活的方式,组织流动党员就近就便参加组织生活。乡镇、街道、村、社区、园区等党群服务中心应当向流动党员开放。流动党员可以在流入地党组织或者流动党员党组织参加民主评议。
  对具备转移组织关系条件的流动党员,流出地和流入地党组织应当衔接做好转接工作。
  第三十三条 农村党支部应当明确专人负责同流动党员保持联系。乡镇党委应当掌握流动党员基本情况,指导督促党支部加强日常教育管理。利用流动党员集中返乡等时机,组织其参加组织生活或者教育培训。对政治素质较好、有致富带富能力的流动党员,应当及时纳入村后备力量培养。
  城市社区党组织对异地居住的流动党员,引导其向居住地党组织报到,自觉参加居住地党组织的活动,接受党组织管理。对在异地定居的党员,引导和帮助其及时转移组织关系。
  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流动人才党员党组织,理顺流动人才党员组织关系,加强和改进流动人才党员日常教育管理。
  第三十四条 高校党组织对组织关系保留在学校的高校毕业生流动党员,应当继续履行管理职责。党员组织关系保留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对符合转出组织关系条件的及时转出。
  对出国(境)学习研究党员,由原就读高校或者工作单位党组织保留其组织关系,每半年至少与其联系1次。出国(境)学习研究党员返回后按照规定恢复组织生活。

李向龙

lv 9

发布于:2023-08-21 1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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