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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中的“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如何理解?

继子女,结婚时已成年,未在一起共同居住,是否算个人事项报告中的“子女”,是否需要填报其相关事项?

12371网友9sz03n

lv 1

发布时间:2023-06-12 1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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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的回答

继子女也是子女,需要填报其相关事项。

鼓楼山人

lv 9

发布于:2023-06-13 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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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二字是重点。

马星慧

lv 8

发布于:2023-06-13 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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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是指,继子女在未成年的时候,受到了继父母的抚养和教育的,因其抚养和教育的事实,而产生了父母子女关系,可以适用法律规定的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这个一般是指未成年人的,已经成年了,就不需要抚养和教育了,也就不会产生抚养关系了。这个是婚姻法对于继子女和继父母之间的特别规定。

2010年印发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供参考:本规定第四条所称“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领导干部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抚养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蒋忠武

lv 10

发布于:2023-06-12 2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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