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对象到了新的单位可以接续培养吗?
请问,如果一名大学生已经备案成为发展对象,政审合格,发展对象培训班已顺利结业,但三个月内要毕业,离开学校,按照《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第十九条,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请问这名大学生到了新的用人单位可以从预审接续培养吗?请问是否每个阶段都可以接续培养的?
网友的回答
1、可以
2、党员培养是可以接续的,也就是说在培养过程中,因工作、学习的变动而到新的单位后,党员发展培养材料应该由原党支部封入档案袋,移交给新党组织,新党组织审核后,可以接续培养。
风吹草飞
lv 9
发布于:2022-06-13 10:17
将发展资料进行应该转接,新的单位接收后就可以接续培养。
江西宏泰
lv 10
发布于:2022-06-13 08:44
一般不从预审开始,而是从积极分子开始培养,因为新转入的没有纳入当年发展计划且转入党支部对该人员还不熟悉,不能立即发展,需进一步考察,不然容易“带病入党”
井泰蓝先生
lv 9
发布于:2022-06-12 10:30
可以的。
根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第十二条 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转交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蒋忠武
lv 10
发布于:2022-06-10 20: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