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交流中心能否接收毕业生的党员组织关系?
《中国共产党员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2019年5月6日发布)第二十五条:没有固定工作单位的党员组织关系应转入经常居住地或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第三十三条: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流动人才党员党组织,理顺流动人才党员组织关系,加强和改进流动人才党员日常教育管理。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15〕33号)第二项:对没有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党员,可将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就读高校党组织,也可转移到本人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或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
按照规定要求,人才交流中心是可以接收毕业生党组织关系的,可我通过电话咨询,我所在省的省、市、县三级人才交流中心统一回复不接收,建议将组织关系转到户口所在地。怎么办?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15〕33号)第二项:对没有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党员,可将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就读高校党组织,也可转移到本人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或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
按照规定要求,人才交流中心是可以接收毕业生党组织关系的,可我通过电话咨询,我所在省的省、市、县三级人才交流中心统一回复不接收,建议将组织关系转到户口所在地。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