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为发展对象到吸收为预备党员有时限要求吗?
2020年11月,某公司录用了一名2019年毕业的大学生,公司党建部门得知其在大学期间已是入党积极分子后,多次催促这名员工将其申请入党的相关材料转入公司,但员工都没有将相关入党材料转入就职公司。
2022年3月,该员工居住地的党组织与公司党建部门联系要将其入党相关材料移交到公司。经公司党建部门与员工居住地党组织了解,该员工毕业后已将申请入党的材料转入居住地的基层党支部,2019年8月,员工居住地党支部的上级党委已批准同意将她确定为发展对象,但是到现在已经两年多了,该基层党支部都没有将她吸收为预备党员。
请问:根据发展党员程序,公司党组织在接收该名员工的入党材料后,以哪个环节为准按程序继续发展该名员工。
2022年3月,该员工居住地的党组织与公司党建部门联系要将其入党相关材料移交到公司。经公司党建部门与员工居住地党组织了解,该员工毕业后已将申请入党的材料转入居住地的基层党支部,2019年8月,员工居住地党支部的上级党委已批准同意将她确定为发展对象,但是到现在已经两年多了,该基层党支部都没有将她吸收为预备党员。
请问:根据发展党员程序,公司党组织在接收该名员工的入党材料后,以哪个环节为准按程序继续发展该名员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