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党积极分子未满一年进行公示后发展入党,是否合规?
2015年12月6日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然后2016年11月24日进行公示,公示期间领导再次进行考察和组织谈话,公示期满后,在2016年12月15日支部开会通过转为预备党员,然后2017年12月20号转为正式党员,现在县组织部认为我入党积极分子身份不满一年就进行公示,属于违规发展,不予承认我党员身份。这合规吗?
网友的回答
1、《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第十三条规定: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2、如果你是2016年11月24日,被列为发展对象的话,县组织部是对的。
3、如果你是2016年11月24日,公示(仅视为一种广泛征集考察意见的方式的话),你是对的。
4、通常情况下,12月6日你积极分子满1年,15日就开会讨论,中间只有9天(约等于7个工作日),在这么短的时间内,要完成确定为发展对象,政审,预审等一系列手续,是非常困难的。所以县组织部门的质疑是合理的。
结论,要搞清楚究竟合不合理,你需要弄清楚,你所谓的公示,是指把你列为发展对象还是一般的考察手段;弄清楚在7个工作日之内,支部是如何完成一系列考察手续的,时间衔接上有没有瑕疵。
2、如果你是2016年11月24日,被列为发展对象的话,县组织部是对的。
3、如果你是2016年11月24日,公示(仅视为一种广泛征集考察意见的方式的话),你是对的。
4、通常情况下,12月6日你积极分子满1年,15日就开会讨论,中间只有9天(约等于7个工作日),在这么短的时间内,要完成确定为发展对象,政审,预审等一系列手续,是非常困难的。所以县组织部门的质疑是合理的。
结论,要搞清楚究竟合不合理,你需要弄清楚,你所谓的公示,是指把你列为发展对象还是一般的考察手段;弄清楚在7个工作日之内,支部是如何完成一系列考察手续的,时间衔接上有没有瑕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