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党积极分子未满一年进行公示后发展入党,是否合规?
2015年12月6日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然后2016年11月24日进行公示,公示期间领导再次进行考察和组织谈话,公示期满后,在2016年12月15日支部开会通过转为预备党员,然后2017年12月20号转为正式党员,现在县组织部认为我入党积极分子身份不满一年就进行公示,属于违规发展,不予承认我党员身份。这合规吗?
网友的回答
不合规,因为没有经过发展对象环节。
Stella
lv 3
发布于:2022-08-12 09:46
与公示无关,关键在于确认你为发展对象的时间是否在2016年12月6日及之后,因为积极分子到预备党员之间还有个发展对象的过程
阿树
lv 5
发布于:2022-07-12 15:28
先抛开公示这个事情不谈,你是2015年12月6日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然后你是在2016年12月15日发展为预备党员,这并不能说明你是否符合规定,一个关键的时间你没说,那就是你被确定为发展对象的时间,这个时间是否在2016年12月6日及之后,如果是,那么程序问题不大,如果不是,那么程序就有问题。
无涯
lv 5
发布于:2022-03-07 17:57
这肯定不合规规定的。
高校小党务
lv 5
发布于:2022-03-07 17:23
这个处理是合规的。因为按照《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明显你不符合这个时间的要求。
问题的关键,在于确定为发展对象的时间,是否在2016年12月6日之后。
如果在12月6日之前,那毫不疑问,应该不承认党员身份。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从时间上判断,2015年12月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至2017年12月转正,两年半左右的培养教育考察发展期,应该是正常的。
江西宏泰
lv 10
发布于:2022-03-07 14:54
根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规定,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您所描述的“2015年12月6日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然后2016年11月24日进行公示”一般可认为2016年11月24日积极分子期满,故时间不足一年。县委组织部不承认您党员身份合规。公示时间不得算在积极分子考察期内。
Halaa
lv 2
发布于:2022-03-07 14:45
同志您好,不违规。
只规定了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考察。公示只是计划做这件事,公示完并不代表一定会成为发展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