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企和市属国企合资新成立公司,新公司必须成立党组织吗?
一家央企和一家市属国企拟合资新成立公司,计划将由1000多名员工转入新成立的合资企业,其中党员超过100名。请问,
1.新的公司必须自行成立党组织吗?
2.公司成立多久之类要完成成立党组织的工作呢?
3.其中一个出资方要求(非控股的一方),劳动关系转入合资公司的党员的组织关系先放在原来的企业,可以吗?
1.新的公司必须自行成立党组织吗?
2.公司成立多久之类要完成成立党组织的工作呢?
3.其中一个出资方要求(非控股的一方),劳动关系转入合资公司的党员的组织关系先放在原来的企业,可以吗?
网友的回答
问题中的党组织应该是党的企业基层组织(党的基层委员会、党总支、党支部),党组是在央企设立,其他国有企业原则上不设立。
问题回答:
1.按照党章党规,有正式党员3名及以上就要成立党组织。
2.公司成立后应该第一时间向上级党组织申请成立党的企业基层组织,然后就是上级党组织的审批了,应该会很快。
3.根据党章规定,党员要按时参加组织生活,党章第九条规定:”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所以,成立党组织是很有必要的,不然只能两头奔波学习、工作,成立党组织后,可以接纳不转移党员关系的党员参加,开展组织生活。
个人回答,仅供参考。
问题回答:
1.按照党章党规,有正式党员3名及以上就要成立党组织。
2.公司成立后应该第一时间向上级党组织申请成立党的企业基层组织,然后就是上级党组织的审批了,应该会很快。
3.根据党章规定,党员要按时参加组织生活,党章第九条规定:”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所以,成立党组织是很有必要的,不然只能两头奔波学习、工作,成立党组织后,可以接纳不转移党员关系的党员参加,开展组织生活。
个人回答,仅供参考。
一、根据《中国共党员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
第二章:组织设置
第四条 国有企业党员人数10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党员人数不足100人、确因工作需要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委。
经党中央批准,中管企业一般设立党组,中管金融企业设立党组性质党委。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适用于国有独资、全资企业和国有资本绝对控股企业。国有资本相对控股并具有实际控制力的企业,结合实际参照本条例执行。
二、至于多久以内必需完成没有明确规定,建议尽快于直属的上级党组织咨询。
三、先放在原来的企业没有问题,但是党组织成立后,应当尽快办理转接手续。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第二十五条 党员组织关系是指党员对党的基层组织的隶属关系。
每个党员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者其他特定组织。有固定工作单位并且单位已经建立党组织的党员,一般编入其所在单位党组织。没有固定工作单位,或者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党员,一般编入其经常居住地或者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园区、楼宇等党组织。
党员工作单位、经常居住地发生变动的,或者外出学习、工作、生活6个月以上并且地点相对固定的,应当转移组织关系。具有审批预备党员权限的基层党委,可以在全国范围直接相互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党组织接收党员组织关系时,如有必要,可以采取适当方式查核党员档案。对组织关系转出但尚未被接收的党员,原所在党组织仍然负有管理责任。党组织不得无故拒转拒接党员组织关系。
第二章:组织设置
第四条 国有企业党员人数10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党员人数不足100人、确因工作需要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委。
经党中央批准,中管企业一般设立党组,中管金融企业设立党组性质党委。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适用于国有独资、全资企业和国有资本绝对控股企业。国有资本相对控股并具有实际控制力的企业,结合实际参照本条例执行。
二、至于多久以内必需完成没有明确规定,建议尽快于直属的上级党组织咨询。
三、先放在原来的企业没有问题,但是党组织成立后,应当尽快办理转接手续。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第二十五条 党员组织关系是指党员对党的基层组织的隶属关系。
每个党员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者其他特定组织。有固定工作单位并且单位已经建立党组织的党员,一般编入其所在单位党组织。没有固定工作单位,或者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党员,一般编入其经常居住地或者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园区、楼宇等党组织。
党员工作单位、经常居住地发生变动的,或者外出学习、工作、生活6个月以上并且地点相对固定的,应当转移组织关系。具有审批预备党员权限的基层党委,可以在全国范围直接相互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党组织接收党员组织关系时,如有必要,可以采取适当方式查核党员档案。对组织关系转出但尚未被接收的党员,原所在党组织仍然负有管理责任。党组织不得无故拒转拒接党员组织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