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展党员的问题
《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规定: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本科毕业后待业期间在居住地社区被确定为发展对象(在社区实习,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没有工资),成为预备党员后,接到公务员录用通知。这种情况下,该同志属于“离开工作、学习单位”吗?没有“生活”二字,该项规定能约束这种情况吗?
本科毕业后待业期间在居住地社区被确定为发展对象(在社区实习,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没有工资),成为预备党员后,接到公务员录用通知。这种情况下,该同志属于“离开工作、学习单位”吗?没有“生活”二字,该项规定能约束这种情况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