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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的相关问题

我在2020年5月首次填报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将妻子名下一处非生活工作地商品房遗忘未报告,在2020年6月想起此事立即主动找到所在单位组织部门说明情况,被告知个人事项报告已经录入系统无法更改。并且单位告知本人按照有关规定要按照瞒报漏报给予本人诫勉谈话。请问本人发现个人事项报告有遗漏并主动想组织报告组织并未核查出来及掌握的情况是否算瞒报漏报?

12371网友7om3xw

lv 1

发布时间:2020-06-05 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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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的回答

中组部就修订出台《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和新制定《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答问中指出:

在认定漏报情形时,《办法》的用语一般是“少报告”;在认定瞒报情形时,用语一般是“未报告”。二是区分了漏报、瞒报的具体情形和处理规定。对漏报、瞒报行为的处理,考虑到瞒报属于主观故意,是对组织不忠诚老实的体现,所以在组织处理方面体现了加重的原则。对隐瞒不报情节较重或者查核发现涉嫌其他违纪问题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追究纪律责任。
http://news.12371.cn/2017/04/19/ARTI1492593933935758.shtml


党建读物出版社出版的,由国家公务员局组织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8)>问答》一书中也有相关内容:
关于对不如实报告问题的处理。根据《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不如实报告问题的处理办法是:经认定,查核结果凡属漏报行为情节较轻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限期改正等处理;情节较重的,应当给予诫勉、取消考察对象资格、调离岗位等处理。情节较重,是指少报告房产面积50平方米以上,或者少报告投资金额30万元以上,或者其他漏报情形较重的。存在两种以上漏报情形的,从重处理。经认定,查核结果凡属隐瞒不报行为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诫勉、取消考察对象资格、调离岗位、免职、降职等处理。存在两种以上隐瞒不报情形的,从重处理。隐瞒不报情节较重或者查核发现涉嫌其他违纪问题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追究纪律责任。

以上资料供您参考。
另外,《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这两份文件中应该有具体规定。您可以到您所在地的组织部门咨询一下。

具体属于漏报还是瞒报应该由组织来核查界定,这两个还是有区别的。

一名游客

lv 6

发布于:2020-06-05 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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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核结果凡属漏报行为,情节较轻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限期改正等处理;情节较重的,应当给予诫勉、取消考察对象(后备干部人选)资格、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等处理。情节较重是指少报告房产面积50平方米以上,或者少报告投资金额30万元以上,或者其他漏报情形较重的。存在两种以上漏报情形的,从重处理。
    经认定,查核结果凡属隐瞒不报行为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诫勉、取消考察对象(后备干部人选)资格、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处理。存在两种以上隐瞒不报情形的,从重处理。
    隐瞒不报情节较重或者查核发现涉嫌其他违纪问题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追究纪律责任。

    你这个属于瞒报行为,能够主动说明,给予最轻的诫勉谈话,情有可原!

龙杰

lv 10

发布于:2020-06-05 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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