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组织处理,是指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组织人事干部行为若干准则》等有关规定,尚构不成纪律处分的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采取的处理措施和教育手段。
组织处理主要有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调离、降职、责令辞职、免职等形式。
提醒谈话与批评教育不属于处置方式,是对党员的一种教育措施,一种引导行为,而“限期改正、劝其退党、除名”等具有明显的处置程序和处理标准。两者具有本质上的不同,要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尼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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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0-04-11 14: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