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第31条第6款实际如何运用?
你好,我是一名省直机关党务工作者,单位之前有一名党员干部,2018年辞职,党组织关系一直未转走。经多次与之联系,其不愿说明住所及有无工作单位,也不愿将组织关系转走,给党组织教育管理党员带来很大被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第31条第6款规定: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者不交纳党费,或者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按照自行脱党予以除名。
[size=15.3333px]现就有关问题咨询如下:一是该条款如何运用,程序上如何申请、研究、批复?二是党组织关系必须由本人开走,还是在能够确定对方所在社区或单位、学校的情况下,组织亦可实现对接转走?三是组织研究除名事宜,必须有相应的证据支撑,应用该条款需要收集哪些证据?
[size=15.3333px]现就有关问题咨询如下:一是该条款如何运用,程序上如何申请、研究、批复?二是党组织关系必须由本人开走,还是在能够确定对方所在社区或单位、学校的情况下,组织亦可实现对接转走?三是组织研究除名事宜,必须有相应的证据支撑,应用该条款需要收集哪些证据?
最佳答案
一、对于条款运用问题:应当与您的第三个问题相结合,
1.做好与党员沟通的有关记录,如短信通知、微信 、电话联系记录,
2.党员本人无故未参加党组织各项活动的会议记录,签到表,其本人接到通知后不请假等问题。
3.党员本人明确对组织关系转接的表态等。
4.随后,由所在党支部将资料归档,做好有关公示,按时间向上级报告支部研究意见,党委审批即可。
二、党组织关系转接,能否直接确定工作地等情况后,直接转移的问题
1.因为党员工作单位性质,各地党组织管理归属的问题,不适用于直接进行转接,确需党员本人提出申请后,按照审批后转移。
2.有关手续还需党员本人确认,由党组织直接转接,也不符合规定。
三、对于相关条款问题:
1.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中条款对应执行即可。所谓的证据,系党组织,按时、按规、按流程开展各项工作,产生的必要过程性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