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自主择业干部党费缴纳标准是什么?
军队自主择业干部党费缴纳标准是什么?以下依据是否正确?
一、中央3号文件第五章第四十二条规定: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安置地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的有关政治待遇。实际上已经说明,党费交纳标准应参照退休干部。
二、退休干部的党费交纳标准,中央组织部办公厅组电明字〔2016〕29号通知《关于在规范党费收缴管理工作中对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交纳党费问题的答复》中是这样规定的:
按照《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第五条要求:“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这里所指的“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应为每月实际领取的基本离退休费总额或基本养老金总额,可不包括其他津补贴。国家给离退休干部、职工发放的津补贴,是用于他们养老、就医的经费,且各地标准不一,这些津补贴应不纳入党费交纳基数。
三、2017年,中组部4月18日明传电报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收缴工作的通知》又再次强调: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交纳党费以基本离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为计算基数,不包括津补贴;生活确有困难的,经党支部研究同意,可以少交或免交。
所以,上级精神已经很明确了:以基本离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为计算基数,不包括津贴、补贴。
四、自主干部的全部退役金,包括基本退役金和自主择业生活补贴这两部分。
退役金总额={[职务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军人职业津贴+房租补贴+地区津贴](80%+增发%)}+军龄工资+自主择业生活补贴+物业补贴。按照中组部的明传电报精神,党费交纳基数“不包括津补贴”,生活补贴、房租补贴、地区津贴、军人职业津贴、物业补贴这些是不应算在其中的。
一、中央3号文件第五章第四十二条规定: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安置地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的有关政治待遇。实际上已经说明,党费交纳标准应参照退休干部。
二、退休干部的党费交纳标准,中央组织部办公厅组电明字〔2016〕29号通知《关于在规范党费收缴管理工作中对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交纳党费问题的答复》中是这样规定的:
按照《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第五条要求:“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这里所指的“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应为每月实际领取的基本离退休费总额或基本养老金总额,可不包括其他津补贴。国家给离退休干部、职工发放的津补贴,是用于他们养老、就医的经费,且各地标准不一,这些津补贴应不纳入党费交纳基数。
三、2017年,中组部4月18日明传电报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收缴工作的通知》又再次强调: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交纳党费以基本离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为计算基数,不包括津补贴;生活确有困难的,经党支部研究同意,可以少交或免交。
所以,上级精神已经很明确了:以基本离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为计算基数,不包括津贴、补贴。
四、自主干部的全部退役金,包括基本退役金和自主择业生活补贴这两部分。
退役金总额={[职务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军人职业津贴+房租补贴+地区津贴](80%+增发%)}+军龄工资+自主择业生活补贴+物业补贴。按照中组部的明传电报精神,党费交纳基数“不包括津补贴”,生活补贴、房租补贴、地区津贴、军人职业津贴、物业补贴这些是不应算在其中的。
网友的答案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每月发放一定数额的退役金。这部分人员中的党员在没有择业前,以每月实际领取的退役金为计算基数,参照《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第二条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中的党员,被党政机关干部选用为正式工作人员后停发退役金领取工资的,按照《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规定执行。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中的党员,被企业、事业单位录用后领取工资但仍然领取退役金的,以领取的工资与退役金之和为计算基数,参照《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规定执行。
对从事个体经营等不按月取得收入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以领取的退役金和个人申报的上季度月平均收入之和为交纳党费计算基数,参照《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规定执行。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中的党员,被党政机关干部选用为正式工作人员后停发退役金领取工资的,按照《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规定执行。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中的党员,被企业、事业单位录用后领取工资但仍然领取退役金的,以领取的工资与退役金之和为计算基数,参照《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规定执行。
对从事个体经营等不按月取得收入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以领取的退役金和个人申报的上季度月平均收入之和为交纳党费计算基数,参照《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