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无工资和收入的党费缴纳问题
如自主创办公司并担任公司主要负责人,经公司股东会议决议,公司前3年不领取任何工资,实际经营过程中,公司亦处于亏损状态,也无任何盈余。
那么:
1、依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一、党费收缴”下“第四条 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此条标准下,工资为0,计算基数为0,因此缴纳公式为:0元(工资)*0(基数)=0元(党费)。
2、依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第十条 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因此从离职日开始,应以新工资作为基数。
以上的理解是否正确,望组织协助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