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党章》的实施和中央委员会的工作
《宪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第六十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参考《宪法》的规定,是否有必要在《党章》中规定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监督《党章》的实施,中央委员会监督《党章》的实施,中央政治局监督中央委员会的工作。
第六十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参考《宪法》的规定,是否有必要在《党章》中规定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监督《党章》的实施,中央委员会监督《党章》的实施,中央政治局监督中央委员会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