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党委是否可以领导事业单位党支部?
目前县(市、区)司法局的党组织构架是:“党组性质的局党委——局机关党委(辖三个支部:公证处党支部、行政党支部、老干部党支部)、律协党委(辖数个支部)”。根据《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规定,机关党委所属的三个支部为不同类别的党支部,承担的重点任务不同,尤其是公证处党支部是事业单位性质的党支部,要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要参与单位的重要决策,促进事业发展,对重大问题需要讨论和作出决定,是发挥领导作用的党支部,迫切需要接受局党委的直接领导。从加强局党委的领导,优化组织设置,理顺隶属关系角度考虑,司法局党委能否直接领导不同类别的党支部?其党的组织构架是否可以调整为”“党组性质的司法局党委——律协党委(辖数个支部)、公证处党支部、机关行政党支部、老干部党支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