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受处分党员干部年度考核不够明确的问题
2018年被立案审查,2019年结案后给予党内警告处分的公务员、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其2018年年度考核该如何评定?是否可以补定等次?提本问题是因为人事部门解答说2018年12月31日没结案在立案审查期间,所以2018年只能评为不定等次,收到处分的当年度2019年才按规定的一二三四五条的规定执行。这个是否是地方人事部门的错误解读?
吴鹏
lv 1
发布时间:2019-04-02 1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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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的回答
有没有权威部门出来解读一下 组通字[ 1998)19号文件“ 六、涉嫌违犯党纪被立案检查的,可以参加年度考核,但在其受检查期间不确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党纪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给予党纪处分的,视其所受处分种类,分别按上述一、二、三、四、五条的规定办理。”其中明明确“ 在其受检查期间不确定等次“,结案后受党内警告处分的,需不需确定年度考核等次?
中共中央纪委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 1998)19号),“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据此,2018、2019年度都应按民主评议情况确定等次,但2019年度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