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本人成长地的定义
基层在执行干部任职地域回避有关规定时,对“成长地”概念存在不同理解:一是高中毕业前读书的地方为成长地;二是工作后得到提拔的地方为成长地。请问哪种理解正确,是否有相关细则或解释意见?一名干部可以有多个成长地吗?
如张三在甲地出生,乙地就读初中高中,工作后先后在丙地、丁地(提拔)、戊地(提拔)工作,请问张三的成长地是?
如张三在甲地出生,乙地就读初中高中,工作后先后在丙地、丁地(提拔)、戊地(提拔)工作,请问张三的成长地是?
网友的回答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
第四条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独资、合伙或者较大份额参股的方式,经营企业或者举办经营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该领导干部不得在上述企业或者单位的行业监管或者业务主管部门担任领导成员。
第五条领导干部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县(市)党委、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
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领导干部参照上款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领导干部有需要回避的情况不及时报告或者有意隐瞒的,应当予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组织处理。
“本人成长地”是指本人长期生活、工作的地方,如:某人在某县长期从事公安工作,则不能提拔为本县的公安局长等。
第四条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独资、合伙或者较大份额参股的方式,经营企业或者举办经营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该领导干部不得在上述企业或者单位的行业监管或者业务主管部门担任领导成员。
第五条领导干部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县(市)党委、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
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领导干部参照上款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领导干部有需要回避的情况不及时报告或者有意隐瞒的,应当予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组织处理。
“本人成长地”是指本人长期生活、工作的地方,如:某人在某县长期从事公安工作,则不能提拔为本县的公安局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