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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费和党组织工作经费用于表彰“两优”的奖励是否需要计税?

党费和党组织工作经费用于表彰“两优”的奖励是否需要计税?是否有政策依据?

12371网友x83v60

lv 1

发布时间:2023-08-08 1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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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计税,不区分用党费表彰还是用党组织工作经费表彰。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第四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据此,“两优”表彰不在免税范围内,应计税。

江南玖玖捌

lv 9

发布于:2023-08-08 2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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