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自行脱党处置与按不合格党员处置党员,有何不同?
某党员连续旷工1年,今年7月份已被行政辞退。截止目前,该党员没有正当理由不缴纳党员、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已连续超过15个月(含被行政辞退后这段时间)。请问:1.可否按自行脱党直接处置?2.按自行脱党处置的具体程序有哪些?与处置不合格党员有啥不同?3.如果所在党支部形成了除名决议,上级党组织也已审批,其组织关系如何处理?是继续在机关党委保留一段时间?还是从机关党委的党员信息统计表中直接删除就可以了?4.除名以后,本人可否要求恢复党籍?可否申请重新入党?分别需要什么条件?5.组织除名后,是否必须报上级纪检部门备案?6.如果该党员被评议为不合格党员,应按不合格党员处置,还是按自行脱党处置?两种处置方式有什么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