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党组织选举,如何确定候选人?
根据选举工作条例,上级应该是批复同意候选人预备人选,党员大会先酝酿预备人选,确定为候选人再正式选举。这个流程应该是没有问题的吧。
选举条例第十六条,“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
我的理解应该是直接报和批的,都是候选人了吧,直接在新一届委员会选举。
可第三次修订版《党组织选举工作手册》63.(第82页)程序却是“提出候选人预备人选、新委员酝酿确定候选人、选举”这一条与条例原文又有明显冲突。
请教各位老师,到底应该怎么确定候选人呢?
选举条例第十六条,“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
我的理解应该是直接报和批的,都是候选人了吧,直接在新一届委员会选举。
可第三次修订版《党组织选举工作手册》63.(第82页)程序却是“提出候选人预备人选、新委员酝酿确定候选人、选举”这一条与条例原文又有明显冲突。
请教各位老师,到底应该怎么确定候选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