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被纪委立案调查跨年度的,其年度考核等次如何确定?
某干部于2020年5月被纪委立案调查,2021年4月结案,最终给予了党内警告处分。根据《中纪委、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19号)中“涉嫌违犯党纪被立案检查的,可以参加年度考核,但在其受检查期间不确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党纪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给予党纪处分的,视其所受处分种类,分别按上述一、二、三、四、五条的规定办理。”的规定,按照规定要求该干部2020年度考核为不定等次?还是2020年度考核补定称职等次、21年度不评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