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基层党委任期问题
今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党的基层组织任期的意见》规定:“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但尚未修订的 中央《党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工作条例》(中发〔2010〕8号)规定:“县级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前者为中办《意见》,后者为中央《条例》,二者在效力上应该有区别。请问:在《条例》未修订前,到届的机关党委执行3年任期还是5年任期。
最佳答案
个人建议可以使用党章的规定,县级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参考第五章第31条每届任期3-5年的规定,也就是都可以。根据实际工作,多数喜欢和上级党组织任期相同,换届选举也好操作,当然还要根据单位实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