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细纪律处分条例中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如何理解?
刚学到新条例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我的问题:1. 出台这些禁止是出于什么考量或真正用意是什么?对于股票基金等资本市场的发展人们拥有应该是越来越多,是全部不允许吗?还是存在哪些是合理可以拥有,存量如何处置?
2. 兼职,违反有关规定?有具体哪个规定吗,这个不是太清楚?举个例,比如亲戚新办企业,由于财力等诸多原因吧,想前期利用空余进行帮扶兼个职,装个车搬个货出个谋划个策之类,这类也算不允许的兼职范围吗?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