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纪律处分条例中,关于“不得进一步使用”该如何理解?
《条例》中已经规定,不得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原任职务,那么还要求不得进一步使用,这两者有什么区别么?如何理解和区分?
网友的回答
进一步使用就是过去我们常说的重用,即同级别转岗到更重要的位子。
所以进一步使用大多数是指对领导干部的进一步使用。例如一个干部从副镇长到镇副书记,如果中间有需要走的组织程序,在组织程序没有走完之前,免去副镇长后边会有进一步使用的字样出现。
进一步提拔的人员,不管是其级别上还是在其岗位职责中,都是极其重要的。虽然进一步使用没有在职务职级上面有变化,但是因为岗位职责更为重要,所以也被认为是提拔重用。
进一步使用的情况
1.第一种情况是党委领导职务之间的进一步使用,例如从常委转副书记,这种情况下都要在任职前进行公示,公示中一般会有进一步使用的字样。
2.第二种情形是从政府或政协到党委进一步使用,例如从普通副县长转为常委副县长,都属于进一步使用的范围。
3.第三种情形是在地方省级以下各级政府中的领导岗位转换任职。
所以进一步使用大多数是指对领导干部的进一步使用。例如一个干部从副镇长到镇副书记,如果中间有需要走的组织程序,在组织程序没有走完之前,免去副镇长后边会有进一步使用的字样出现。
进一步提拔的人员,不管是其级别上还是在其岗位职责中,都是极其重要的。虽然进一步使用没有在职务职级上面有变化,但是因为岗位职责更为重要,所以也被认为是提拔重用。
进一步使用的情况
1.第一种情况是党委领导职务之间的进一步使用,例如从常委转副书记,这种情况下都要在任职前进行公示,公示中一般会有进一步使用的字样。
2.第二种情形是从政府或政协到党委进一步使用,例如从普通副县长转为常委副县长,都属于进一步使用的范围。
3.第三种情形是在地方省级以下各级政府中的领导岗位转换任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