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优秀党务工作者评选推荐的问题
优秀党务工作者是否可以不经党支部评选推荐直接由上级党委提名决定,或上级党委在研究时,推翻否定、置党支部推荐人选于不顾,直接提名决定。请给出具体规定依据,谢谢!
网友的回答
《中国共产党党内功勋荣誉表彰条例》第十九条 党组织开展集中表彰,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启动。开展表彰的党组织制定表彰工作方案,报上级党委(工委)组织部门备案。
(二)推荐。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采取自下而上、上下结合的方式组织党员和党组织进行推荐,逐级研究提出推荐对象。
(三)考察。党组织对推荐对象进行考察,征求纪检机关、相关部门意见。经考察合格后,向开展表彰的党组织提出建议表彰对象。
(四)审核。开展表彰的党组织对建议表彰对象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确定为拟表彰对象。
(五)公示。开展表彰的党组织对拟表彰对象进行公示。
(六)决定。开展表彰的党组织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确定表彰对象,作出表彰决定。
所以,应该在上级党委在下级党组织推荐的基础上进行确定。下级在推荐时,一般差额不少于30%(也就是说,上级给你们党支部10个名额,你们至少要报13个名单上去,由上级在13人之中确定10人,但一般不能另外确定)
(一)启动。开展表彰的党组织制定表彰工作方案,报上级党委(工委)组织部门备案。
(二)推荐。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采取自下而上、上下结合的方式组织党员和党组织进行推荐,逐级研究提出推荐对象。
(三)考察。党组织对推荐对象进行考察,征求纪检机关、相关部门意见。经考察合格后,向开展表彰的党组织提出建议表彰对象。
(四)审核。开展表彰的党组织对建议表彰对象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确定为拟表彰对象。
(五)公示。开展表彰的党组织对拟表彰对象进行公示。
(六)决定。开展表彰的党组织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确定表彰对象,作出表彰决定。
所以,应该在上级党委在下级党组织推荐的基础上进行确定。下级在推荐时,一般差额不少于30%(也就是说,上级给你们党支部10个名额,你们至少要报13个名单上去,由上级在13人之中确定10人,但一般不能另外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