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选要明确两个问题。A公司和B公司的行政隶属关系,以及,党组织隶属关系。正常情况下,两者是一致的。但是,在央企、地方性国企、大型民营企业等涉及多级公司时,虽然行政隶属关系(总公司-子公司)有,但是,可能下属公司隶属于地方属地党组织。
情形1.如果党组织隶属关系和行政隶属关系都是B隶属于A,那么,A公司的党委委员(或者党总支委员)可以兼任B公司的书记(副书记、委员)。可以这样理解,在B公司党支部党员大会上,该党员可以被选举为书记(副书记、委员);进一步,A公司党委(党总支)党员大会(个别可能是党员代表大会)上,该党员也是A公司党委范围内的党员,也可以被选举为书记(副书记、委员)。
情形2.如果行政隶属关系存在,但是党组织隶属关系中,B公司党支部隶属于实际所在地的地方党委的,由于该党员党组织关系不在A公司党委系统,在A公司党委选举时,该党员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情形3.当然,实际操作中,也存在上级直接任命的情况,这个时候,可能即便是情形2,也实现了两边兼职的情况。这种情形正确与否、合适与否,看上级党组织和纪委、组织部么的各自理解了。
情形1.如果党组织隶属关系和行政隶属关系都是B隶属于A,那么,A公司的党委委员(或者党总支委员)可以兼任B公司的书记(副书记、委员)。可以这样理解,在B公司党支部党员大会上,该党员可以被选举为书记(副书记、委员);进一步,A公司党委(党总支)党员大会(个别可能是党员代表大会)上,该党员也是A公司党委范围内的党员,也可以被选举为书记(副书记、委员)。
情形2.如果行政隶属关系存在,但是党组织隶属关系中,B公司党支部隶属于实际所在地的地方党委的,由于该党员党组织关系不在A公司党委系统,在A公司党委选举时,该党员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情形3.当然,实际操作中,也存在上级直接任命的情况,这个时候,可能即便是情形2,也实现了两边兼职的情况。这种情形正确与否、合适与否,看上级党组织和纪委、组织部么的各自理解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