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公务,是指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履行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公务主要表现为与职权相联系的公共事务以及监督、管理国有财产的职务活动。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国有公司的董事、经理、监事、会计、出纳人员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等活动,属于从事公务。那些不具有职权内容的劳务活动、技术服务工作,如售货员、售票员等所从事的工作,一般不认为是公务。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第五条 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发展党员时,一是要总量调控,科学精准分解年度发展党员指导性计划,需要按照上级党组织下达的指导性计划进行分解,看贵单位是否有35周岁以下这一结构性要求;二是要注重从青年和产业工人、知识分子中发展党员,进而优化队伍结构。
发展党员时,一是要总量调控,科学精准分解年度发展党员指导性计划,需要按照上级党组织下达的指导性计划进行分解,看贵单位是否有35周岁以下这一结构性要求;二是要注重从青年和产业工人、知识分子中发展党员,进而优化队伍结构。
根据《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第二十条“有正式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应当设立党支部委员会。正式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设1名书记,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书记。”
如长期稳定少于7人,支委会应该撤销。
如长期稳定少于7人,支委会应该撤销。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第六章 第二十条 正式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设1名书记,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书记。
根据《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第二十条“有正式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应当设立党支部委员会。党支部委员会由3至5人组成,一般不超过7人。党支部委员会设书记和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等,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书记。正式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设1名书记,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书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