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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2014年印发)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三十五条 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所在党组织。原所在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预备党员的党组织。
  党组织应当对转入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报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批准,不予承认。
来自:  禾弓文2个回答提问者:  XIEYING  2020-10-22 12:09
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17年10月24日通过)
第一章 党员
第九条 党员有退党的自由。党员要求退党,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党员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党的支部应当对他进行教育,要求他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当劝他退党。劝党员退党,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如被劝告退党的党员坚持不退,应当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把他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2019年3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2019年5月6日起施行)
第五章 党籍和党员组织关系管理
  第二十四条 经党支部党员大会通过、基层党委审批接收的预备党员,自通过之日起,即取得党籍。
  对因私出国并在国外长期定居的党员,出国学习研究超过5年仍未返回的党员,一般予以停止党籍。停止党籍的决定由保留其组织关系的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作出。
  对与党组织失去联系6个月以上、通过各种方式查找仍然没有取得联系的党员,予以停止党籍。停止党籍的决定由所在党支部或者上级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停止党籍2年后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按照自行脱党予以除名。
  对停止党籍的党员,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恢复党籍。对劝其退党、劝而不退除名、自行脱党除名、退党除名、开除党籍的,原则上不能恢复党籍,符合条件的可以重新入党。

第六章 党员监督和组织处置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应当通过严格组织生活、听取群众意见、检查党员工作等多种方式,监督党员遵守党章党规党纪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情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情况,参加组织生活情况,履行党员义务、联系服务群众、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情况等。
  第二十八条 发现党员有思想、工作、生活、作风和纪律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以及群众对其有不良反映的,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及时进行提醒谈话,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第二十九条 对党员不按照规定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按时交纳党费、流动到外地工作生活不与党组织主动保持联系的,以及存在其他与党的要求不相符合的行为、情节较轻的,党组织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帮助其改进提高。
  第三十条 对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但本人能够正确认识错误、愿意接受教育管理并且决心改正的党员,党组织应当作出限期改正处置,限期改正时间不超过1年。对给予限期改正处置的党员应当采取帮助教育措施。
  第三十一条 党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规定程序给予除名处置:
  (一)理想信念缺失,政治立场动摇,已经丧失党员条件的,予以除名;
  (二)信仰宗教,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三)因思想蜕化提出退党,经教育后仍然坚持退党的,予以除名;
  (四)为了达到个人目的以退党相要挟,经教育不改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五)限期改正期满后仍无转变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六)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者不交纳党费,或者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按照自行脱党予以除名。
  对违犯党纪的党员,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来自:  禾弓文3个回答提问者:  学海无涯  2019-05-20 09:21
中国共产党章程(1982年通过)(1982年9月6日中共十二大通过)
第一章 党 员
    第—条 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革命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中国共产党章程部分条文修正案(1987年修改)(1987年11月1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党员
     第一条  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革命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中国共产党章程(1992年修改)(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1992年10月18日通过)
第一章 党员
  第一条 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革命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中国共产党章程(1997年修改)(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1997年9月1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党员
     第一条  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革命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中国共产党章程(2002年修改)(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02年11月14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党员
第一条 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中国共产党章程(2007年修改)(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07年10月21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党员
第一条 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中国共产党章程(2012年修改)(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12年11月14日通过)
第一章 党 员
  第一条 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中国共产党章程(2017年修改)(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17年10月24日通过)
第一章 党 员
  第一条 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来自:  禾弓文5个回答提问者:  12371网友n4gues  2019-05-20 10:52
中国共产党章程(1982年通过)(1982年9月6日中共十二大通过)
第一章 党 员
    第—条 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革命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中国共产党章程部分条文修正案(1987年修改)(1987年11月1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党员
     第一条  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革命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中国共产党章程(1992年修改)(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1992年10月18日通过)
第一章 党员
  第一条 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革命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中国共产党章程(1997年修改)(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1997年9月1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党员
     第一条  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革命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中国共产党章程(2002年修改)(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02年11月14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党员
第一条 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中国共产党章程(2007年修改)(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07年10月21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党员
第一条 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中国共产党章程(2012年修改)(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12年11月14日通过)
第一章 党 员
  第一条 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中国共产党章程(2017年修改)(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17年10月24日通过)
第一章 党 员
  第一条 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来自:  禾弓文5个回答提问者:  12371网友n4gues  2019-05-20 10:55
全程:中共临沧市自然资源公安局支部委员会。
简称:临沧市自然资源公安局党支部。
来自:  禾弓文2个回答提问者:  滔滔哥  2019-05-21 10:50
中国共产党章程(2012年修改)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12年11月14日通过)

第一章 党员
  第一条 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来自:  禾弓文6个回答提问者:  一心为党红  2019-05-23 15:50
全国党员管理信息系统:
党员信息维护-选择死亡党员所在党支部-选择死亡党员-删除-选择死亡-点击确定
来自:  禾弓文3个回答提问者:  文 彬  2019-05-21 16:32
中国共产党章程
(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17年10月24日通过)

第一章 党员
第八条 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党员领导干部还必须参加党委、党组的民主生活会。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
  第九条 党员有退党的自由。党员要求退党,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党员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党的支部应当对他进行教育,要求他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当劝他退党。劝党员退党,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如被劝告退党的党员坚持不退,应当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把他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2019年3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2019年5月6日起施行)

 第五章 党籍和党员组织关系管理
  第二十四条 经党支部党员大会通过、基层党委审批接收的预备党员,自通过之日起,即取得党籍。
  对因私出国并在国外长期定居的党员,出国学习研究超过5年仍未返回的党员,一般予以停止党籍。停止党籍的决定由保留其组织关系的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作出。
  对与党组织失去联系6个月以上、通过各种方式查找仍然没有取得联系的党员,予以停止党籍。停止党籍的决定由所在党支部或者上级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停止党籍2年后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按照自行脱党予以除名。
  对停止党籍的党员,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恢复党籍。对劝其退党、劝而不退除名、自行脱党除名、退党除名、开除党籍的,原则上不能恢复党籍,符合条件的可以重新入党。

第六章 党员监督和组织处置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应当通过严格组织生活、听取群众意见、检查党员工作等多种方式,监督党员遵守党章党规党纪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情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情况,参加组织生活情况,履行党员义务、联系服务群众、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情况等。
  第二十八条 发现党员有思想、工作、生活、作风和纪律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以及群众对其有不良反映的,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及时进行提醒谈话,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第二十九条 对党员不按照规定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按时交纳党费、流动到外地工作生活不与党组织主动保持联系的,以及存在其他与党的要求不相符合的行为、情节较轻的,党组织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帮助其改进提高。
  第三十条 对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但本人能够正确认识错误、愿意接受教育管理并且决心改正的党员,党组织应当作出限期改正处置,限期改正时间不超过1年。对给予限期改正处置的党员应当采取帮助教育措施。
  第三十一条 党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规定程序给予除名处置:
  (一)理想信念缺失,政治立场动摇,已经丧失党员条件的,予以除名;
  (二)信仰宗教,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三)因思想蜕化提出退党,经教育后仍然坚持退党的,予以除名;
  (四)为了达到个人目的以退党相要挟,经教育不改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五)限期改正期满后仍无转变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六)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者不交纳党费,或者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按照自行脱党予以除名。
  对违犯党纪的党员,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来自:  禾弓文4个回答提问者:  12371网友dna5yw  2019-05-22 10:52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中发〔2018〕38号)(自2018年10月28日起施行)

第五条  结合实际创新党支部设置形式,使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
规模较大、跨区域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专业市场、商业街区、商务楼宇等,符合条件的,应当成立党支部。
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单位,应当按照地域相邻、行业相近、规模适当、便于管理的原则,成立联合党支部。联合党支部覆盖单位一般不超过5个。
为期6个月以上的工程、工作项目等,符合条件的,应当成立党支部。
流动党员较多,工作地或者居住地相对固定集中,应当由流出地党组织商流入地党组织,依托园区、商会、行业协会、驻外地办事机构等成立流动党员党支部。
第六条  党支部的成立,一般由基层单位提出申请,所在乡镇(街道)或者单位基层党委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并批复,批复时间一般不超过1个月。
基层党委审批同意后,基层单位召开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支部委员会或者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批复和选举结果由基层党委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根据工作需要,上级党委可以直接作出在基层单位成立党支部的决定。
第七条  对因党员人数或者所在单位、区域等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设立条件的党支部,上级党组织应当及时予以调整或者撤销。
党支部的调整和撤销,一般由党支部报所在乡镇(街道)或者单位基层党委批准,也可以由所在乡镇(街道)或者单位基层党委直接作出决定,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第八条  为执行某项任务临时组建的机构,党员组织关系不转接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成立临时党支部。
临时党支部主要组织党员开展政治学习,教育、管理、监督党员,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等,一般不发展党员、处分处置党员,不收缴党费,不选举党代表大会代表和进行换届。
临时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委员由批准其成立的党组织指定。
临时组建的机构撤销后,临时党支部自然撤销。
来自:  禾弓文2个回答提问者:  12371网友dco0dm  2019-05-24 09:55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

二、党费使用
 第十九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来自:  禾弓文2个回答提问者:  灬努力拼搏灬  2019-05-24 1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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