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正式党员,学校有义务将党员档案归入人事档案一并寄出,请与辅导员、班主任等沟通。
2022年12月新编基层党务工作手册第31页:新成立党的基层组织的程序
根据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成立新的党的基层组织的,一般由基层单位提出申请,由上级党组织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并批复。根据工作需要,上级党组织可以直接作出在基层单位成立基层党组织的决定。
上级党组织审批同意或作出成立基层党组织的决定后,一般情况下,由基层单位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或不设支部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批复和选举结果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根据上级党组织批复成立基层党组织的决定,新成立基层党组织按照以下两种情形分别做好选举工作:一种是上级党组织批复成立基层党组织时,仅明确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职数的,可由上级党组织指定一名党员牵头负责党组织选举筹备工作,由其召集全体党员或党员代表,集体研究决定有关选举的重要事项,报上级党组织审批。另一种是上级党组织批复成立基层党组织时,明确了委员会组成人员职数以及书记、副书记或常委的,由书记主持召开党委常委会或党委扩大会或党员大会等,集体研究决定有关选举的重要事项,报上级党组织审批。比如,研究代表名额及构成、委员名额及提名原则等。选举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按《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规定办理。新成立的基层党组织应及时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暂不具备选举条件的,也应在1年内进行。
根据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成立新的党的基层组织的,一般由基层单位提出申请,由上级党组织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并批复。根据工作需要,上级党组织可以直接作出在基层单位成立基层党组织的决定。
上级党组织审批同意或作出成立基层党组织的决定后,一般情况下,由基层单位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或不设支部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批复和选举结果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根据上级党组织批复成立基层党组织的决定,新成立基层党组织按照以下两种情形分别做好选举工作:一种是上级党组织批复成立基层党组织时,仅明确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职数的,可由上级党组织指定一名党员牵头负责党组织选举筹备工作,由其召集全体党员或党员代表,集体研究决定有关选举的重要事项,报上级党组织审批。另一种是上级党组织批复成立基层党组织时,明确了委员会组成人员职数以及书记、副书记或常委的,由书记主持召开党委常委会或党委扩大会或党员大会等,集体研究决定有关选举的重要事项,报上级党组织审批。比如,研究代表名额及构成、委员名额及提名原则等。选举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按《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规定办理。新成立的基层党组织应及时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暂不具备选举条件的,也应在1年内进行。
根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党的基层组织党员人数超过500名,或因驻地分散等因素,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难以超过应到会人数的4/5,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召开党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党的基层组织党员人数虽不足500名,但其所辖党组织相当分散,例如农村乡、镇党的基层委员会;或生产连续性很强,工作班次难以调整的企业党的基层委员会等确实不便召开党员大会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召开党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参加党代表大会的代表应能反映本选举单位的意见,代表党员的意志。代表名额一般为100名至200名,最多不超过300名。
参加党代表大会的代表应能反映本选举单位的意见,代表党员的意志。代表名额一般为100名至200名,最多不超过300名。
《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第十二条规定: 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转交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建议通过机要途径转交并保存好机要交寄单。
建议通过机要途径转交并保存好机要交寄单。
建议请示上级党组织。
依据是《中国共产党党内功勋荣誉表彰条例》第十七条:党组织一般定期开展集中表彰。党中央集中表彰,一般每5年1次。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党中央派出的代表机关,国家工作部门党委集中表彰,一般每5年1至2次。省级以下地方各级党委及其派出的代表机关、国家工作部门党委集中表彰,一般每5年2至3次。基层党委集中表彰的时间,由上级党组织作出规定。
依据是《中国共产党党内功勋荣誉表彰条例》第十七条:党组织一般定期开展集中表彰。党中央集中表彰,一般每5年1次。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党中央派出的代表机关,国家工作部门党委集中表彰,一般每5年1至2次。省级以下地方各级党委及其派出的代表机关、国家工作部门党委集中表彰,一般每5年2至3次。基层党委集中表彰的时间,由上级党组织作出规定。
不可以。
依据《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第二十条 有正式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应当设立党支部委员会。党支部委员会由3至5人组成,一般不超过7人。
党支部委员会设书记和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等,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书记。
正式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设1名书记,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书记。
依据《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第二十条 有正式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应当设立党支部委员会。党支部委员会由3至5人组成,一般不超过7人。
党支部委员会设书记和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等,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书记。
正式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设1名书记,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书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