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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2月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供你参考。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
  (2016年12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
  2017年2月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

  第一条 为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遵纪守规、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包括:
  (一)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中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含非领导职务干部,下同);
  (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未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及内设管理机构领导人员(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
  (三)中央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及中层管理人员,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管理的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
  上述范围中已退出现职、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本人婚姻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
  (一)本人的婚姻情况;
  (二)本人持有普通护照以及因私出国的情况;
  (三)本人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因私持有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以及因私往来港澳、台湾的情况;
  (四)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
  (五)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或者虽未移居国(境)外,但连续在国(境)外工作、生活一年以上的情况;
  (七)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从业情况,含受聘担任私营企业的高级职务,在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以及在国(境)外的从业情况和职务情况;
  (八)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领导干部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规定所称“移居国(境)外”,是指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
  第四条 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
  (一)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
  (二)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为所有权人或者共有人的房产情况,含有单独产权证书的车库、车位、储藏间等(已登记的房产,面积以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为准,未登记的房产,面积以经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为准);
  (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等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的情况,包括投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以及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等的情况;
  (六)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在国(境)外的存款和投资情况。
  本规定所称“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领导干部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抚养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本规定所称“股票”,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发行、交易或者转让的股票。所称“基金”,是指在我国境内发行的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所称“投资型保险”,是指具有保障和投资双重功能的保险产品,包括人身保险投资型保险和财产保险投资型保险。
  第五条 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所列事项,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自觉接受监督。
  非本规定第二条所列范围的人员,拟提拔为本规定第二条所列范围的考察对象,或者拟列入第二条所列范围的后备干部人选,在拟提拔、拟列入时,应当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本规定第二条所列范围的人员辞去公职的,在提出辞职申请时,应当一并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第六条 年度集中报告后,领导干部发生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的,应当在事后30日内按照规定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第七条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受理:
  (一)中央管理的领导干部向中共中央组织部报告,报告材料由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阅签后,由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转交。
  (二)属于本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向本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不属于本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向上一级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报告材料由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阅签后,由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转交。
  领导干部因职务变动而导致受理机构发生变化的,原受理机构应当在30日内将该领导干部的所有报告材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转交新的受理机构。
  第八条 领导干部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认为有需要请示的事项,可以向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请示。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及时答复。
  第九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每年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进行汇总综合,向同级党委(党组)和上一级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
  第十条 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监督工作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本机关、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在履行职责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巡视机构在巡视工作期间,根据工作需要,经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案件涉及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第十一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查核。查核方式包括随机抽查和重点查核。
  随机抽查每年集中开展一次,按照10%的比例进行。
  重点查核对象包括:
  (一)拟提拔为本规定第二条所列范围的考察对象;
  (二)拟列入本规定第二条所列范围的后备干部人选;
  (三)拟进一步使用的人选;
  (四)因涉及个人报告事项的举报需要查核的;
  (五)其他需要查核的。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巡视机构、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时,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后,可以委托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查核。
  第十二条 查核发现领导干部的家庭财产明显超过正常收入的,应当要求其作出说明,必要时可以对其财产来源的合法性进行验证。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
  (二)漏报、少报的;
  (三)隐瞒不报的;
  (四)查核发现有其他违规违纪问题的。
  第十四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把查核结果作为衡量领导干部是否忠诚老实、清正廉洁的重要参考,运用到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等干部工作中。对未经查核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干部,或者对查核发现的问题不按照规定处理的,应当追究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及其有关领导成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中共中央组织部和地方党委组织部牵头建立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联系工作机制,负责组织实施和协调工作。查核联系工作机制成员单位包括审判、检察、外交(外事)、公安、民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人民银行、税务、工商、金融监管等单位。各成员单位承担相关信息查询职责,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如实向组织部门提供查询结果。
  第十六条 组织(人事)部门和查核联系工作机制成员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设专人妥善保管领导干部的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和汇总综合、查核等材料。对违反工作纪律、保密纪律或者在查核工作中敷衍塞责、徇私舞弊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中央军委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制定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报中共中央组织部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7年2月8日起施行。2010年5月26日印发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同时废止。
来自:  12371网友5hkttb4个回答提问者:  dsbanwoxing  2021-09-15 10:57
     “党组织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是发展党员工作中不可缺少的步骤,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中便包括发展对象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面貌。

       政治面貌

  政治面貌也称政治面目,是指一个人所参加的政党、政治团体;表明其在政治上的归属,也体现其思想倾向、政治立场和政治观点等。

  政治面貌的类别

  目前,政治面貌的类别有13种:

  1.中共党员
  中共党员是指中国共产党党员。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中国共产党党员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
  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申请入党的人,要填写入党志愿书,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要经过支部大会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并且经过预备期的考察,才能成为正式党员。——详见《中国共产党章程》

  2.中共预备党员
  中共预备党员是指中国共产党预备党员。
  中国共产党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他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满,党的支部应当及时讨论他能否转为正式党员。
  预备党员的义务同正式党员一样。预备党员的权利,除了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外,也同正式党员一样。——详见《中国共产党章程》

  3.共青团员
  共青团员是指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的群团组织,是广大青年在实践中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学校,是中国共产党的助手和后备军。
  年龄在十四周岁以上,二十八周岁以下的中国青年,承认团的章程,愿意参加团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团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团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
  团员年满二十八周岁,没有担任团内职务,应该办理离团手续。
  团员加入共产党以后仍保留团籍,年满二十八周岁,没有在团内担任职务,不再保留团籍。——详见《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

  4.民革党员
  民革党员是指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党员。
  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是由原中国国民党民主派和其他爱国民主人士创建的政党。在反对蒋介石集团专制独裁统治的斗争中,国民党内部的爱国民主人士继承发扬孙中山先生爱国、革命、不断进步的精神,逐步发展和联合,于1948年1月在香港成立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提出“实现革命的三民主义,建设独立、民主、幸福之新中国为最高理想”,并制定了推翻国民党独裁政权、建立民主联合政府的行动纲领。
  目前,民革主要由同原中国国民党有关系的人士、同民革有历史联系和社会联系的人士、同台湾各界有联系的人士以及社会和法制、“三农”研究领域专业人士组成。

  5.民盟盟员
  民盟盟员是指中国民主同盟盟员。
  中国民主同盟是由一批社会知名人士和追求民主进步的知识分子建立的政党。为争取抗战、团结、民主并保障自身生存权利,一些党派和团体决定联合起来,于1941年3月在重庆秘密成立中国民主政团同盟,提出“贯彻抗日主张”“实践民主精神”“加强国内团结”。1944年9月,中国民主政团同盟改组为中国民主同盟,主张“反对独裁,要求民主;反对内战,要求和平”。
  目前,民盟主要由文化教育以及相关的科学技术领域高、中级知识分子组成。

  6.民建会员
  民建会员是指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
  中国民主建国会是由爱国的民族工商业者及有联系的知识分子发起建立的政党。抗日战争时期,一部分爱国的民族工商业者和所联系的知识分子开始由“实业救国”投身政治活动,积极参加抗日民主运动,要求实行政治民主和经济民主,于1945年12月在重庆成立民主建国会,主张“建国之最高理想,为民有、民治、民享”,提出“有民主的经济建设计划,与在计划指导下的充分企业自由”。
  目前,民建主要由经济界人士以及相关的专家学者组成。

  7.民进会员
  民进会员是指中国民主促进会会员。
  中国民主促进会是由文化教育出版界知识分子及一部分工商界爱国人士发起建立的政党。抗日战争全面爆发后,一批文化教育界进步知识分子和工商界爱国人士坚持留在上海沦陷区进行抗日救亡斗争。抗战胜利后,他们利用掌握的报纸刊物,揭露控诉国民党反动政策,于1945年12月在上海成立中国民主促进会,以“发扬民主精神,推进中国民主政治之实践”为宗旨,提出结束一党专政、停止内战、还政于民等政治主张。
  目前,民进主要由教育文化出版传媒以及相关的科学技术领域高、中级知识分子组成。

  8.农工党党员
  农工党党员是指中国农工民主党党员。
  中国农工民主党是由坚持孙中山先生“联俄、联共、扶助农工”三大政策的国民党左派为主建立的政党。大革命失败后,为反抗蒋介石集团的迫害,国民党左派于1930年8月在上海成立中国国民党临时行动委员会,提出建立农工平民政权等政治主张。1935年11月改名为中华民族解放行动委员会。1947年2月改名为中国农工民主党,提出“全国同胞及民主党派共同推进团结,实现和平统一,建立独立富强之中国”的政治主张。
  目前,农工党主要由医药卫生、人口资源和生态环境以及相关的科学技术、教育领域高、中级知识分子组成。

  9.致公党党员
  致公党党员是指中国致公党党员。
  中国致公党是由华侨社团发起建立的政党。近代中国社会危机空前严重,许多中国人前往东南亚、美洲等地谋生,形成了众多华侨群体和社团组织。1925年10月,华侨社团美洲洪门致公总堂在美国旧金山发起成立中国致公党,提出为争取国家独立、民族解放和维护华侨正当权益而奋斗的政治主张。1947年5月,致公党在香港召开第三次代表大会,改组为新民主主义的政党。
  目前,致公党主要由归侨、侨眷中的中上层人士和其他有海外关系的代表性人士组成。

  10.九三学社社员
  九三学社是由部分文教、科学技术界知识分子建立的政党。1944年底,一批文教、科学技术界学者为争取抗战胜利和政治民主,继承和发扬五四运动的反帝爱国与民主科学精神,在重庆组织了民主科学座谈会。1945年9月3日,为纪念抗日战争和世界反法西斯战争的伟大胜利,民主科学座谈会更名为九三座谈会,1946年5月4日在此基础上建立九三学社,提出“愿本‘五四’的精神,为民主与科学之实现而努力”的政治主张。
  目前,九三学社主要由科学技术以及相关的高等教育、医药卫生领域高、中级知识分子组成。

  11.台盟盟员
  台盟盟员是指台湾民主自治同盟盟员。
  台湾民主自治同盟是由从事爱国主义运动的台湾省人士为主建立的政党。抗战胜利后,台湾回到祖国怀抱。但国民党当局在台湾的专制统治和贪污腐败引起台湾人民强烈不满,1947年台湾全省爆发“二二八”起义。起义失败后,起义领导人由台湾撤至香港,于同年11月成立台湾民主自治同盟,主张建立独立、和平、民主、富强和康乐的新中国,反对把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
  目前,台盟主要由居住在祖国大陆的台湾省人士以及从事台湾问题研究的高、中级知识分子组成。

  12.无党派人士
  目前,把没有参加任何政党、有参政议政愿望和能力、对社会有积极贡献和一定影响的人士称为无党派人士,其主体是知识分子。

  13.群众

                                                                         (  以上部分内容来源:《中国新型政党制度》白皮书  )
来自:  12371网友5hkttb11个回答提问者:  WangJiahui  2018-12-15 2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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