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支部工作记录簿是记录党支部工作的重要文件,为了体现其规范性和严肃性,必须手写,原则上是不能用电子稿的。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七条的规定,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党组织对预备党员应当认真教育和考察。上述问题所述的事实,这一同志没有转正,但是该同志一直以党员的标准在交纳党费,参加组织生活这一事实,应该按延长预备期办法,召开支部大会讨论转正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根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必须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上述问题所述,2023年3月成为积极分子,2023年9月是不能通过团组织推优成为发展对象的。
党员入党时间一般是以支部大会接受为预备党员形成决议时间算起,党委审批的时间一般是在支部大会决议之后,根据问题所述,那就是党委在审批时确定预备期起始时间有误。
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七条的规定: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根据这一规定,本问题中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相应的日期就是2023年9月10日至2024年9月10日;党员的党龄就应按支部大会通过转正之日算起,应该是2023年9月10日算起。上述回答妥否,愿与各位老师探讨!
根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发送党员发展对象的政审一般由支部进行,完成这一程序后再上报党的基层委员会预审,依照这一规定支部可以向党员近亲属发送党员发展对象的政审外调函。
对于这种流动党员,首先是看他务工单位,一般都是国内外派国外务工,如果单位有党组织,建议把组织关系转到该外派单位,其次如果不是这种情况的话,组织关系还是保留在农村党组织,外出党员每三个月要汇报一下在国外务工情况,及思想活动情况,党籍必须保留。不知回答妥否,愿与同行们探讨。
对于开除党籍这种比较严重的处分决定,支部大会一般不宜采用举手表决的方式,原则上应该采用无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
根据党员发展的程序,一般对党员直系亲属的函调政审,是在成为预备党员之前的审查程序,所以不能在确定发展对象时间之前。
根据我们党的组织原则,少数服从多数,一般在召开支委会,实际到会人数应该是,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即可召开支委会。
